一、案件简要:近日,犯罪嫌疑人A某因涉嫌电信诈骗400余万元被某自治区公安局抓获, 在杨家斌律师的努力下,成功将诈骗罪改变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是活动罪,将原本可能面临法定刑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重罪,改为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二、杨律师认真研究法律法规,精准分析案例,准确把握了诈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别,主要辩护意见如下:1?主观要件不同。
诈骗罪,主观上要求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有,帮信罪主观上要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2,客观要件不同。诈骗罪要求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而帮信罪客观上为诈骗行为人提供技术支持、结算,广告推送等帮助行为。3,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帮信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
4,定罪的要求不同。诈骗罪定罪起点主要看骗取的金额多少,目前一般是人民币5000元以上。帮信定罪主要看犯罪情节是否严重。
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只是参与了提供技术支持,本人并无诈骗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其帮助行为并不具备以上关于诈骗罪的定罪要件,不是诈骗主犯,正犯,也不系诈骗的从犯,其犯罪情节系一个独立的帮助行为,建议司法机关按帮信罪处理。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⑴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⑵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⑶一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⑷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⑸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⑹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司法实践中定罪问题:电信网络诈骗帮助行为人是诈骗共犯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杨律师认为需要区别考虑以下因素:⑴诈骗行为人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帮助行为人提供帮助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
⑵事前事中没有通谋,不参与具体诈骗行为,不分赃,只取固定服务费,系一种相对独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
⑶事前、事中通谋,“一对一”提供帮助,即使不参与分赃,只收取固定服务费,形成共同犯罪合意,应按诈骗共犯论处,情节严重,同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本案犯罪嫌疑人A某没有参与通谋,没有分赃,不是诈骗共犯。最后,侦查及公诉机关采纳了杨律师的辩护意见,将本案涉嫌罪名诈骗罪改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别1、行为对象不同,前者主要是对于他人犯罪所得进行掩饰、隐瞒,后者则是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人员提供帮助,行为指向的是犯罪行为本身;2、行为方式不同,前者主要是通过销售、回收等方式将他人犯罪所得以改变形态或者隐瞒从而帮助他人逃避司法机关的惩戒,而后者以为他人提供网络技术支持为主,获利方式以提成、对价为主;3、行为领域不同,前者虽然可以通过信息网络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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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网络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极大便利了人们的生活的同时,以网络及网络技术为主的犯罪手段和方法也呈现多样化趋势,而国家也是不断增大对信息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2020年10月,公安部开展“断卡”行动,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手机卡银行卡,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也成为国家打击网络电信犯罪的“热点”罪名。由于帮信罪的构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这几天万辉律师刚刚办结一个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的刑事案件,这个案件最终以检察院不起诉结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两罪很相似,司法实践中也经常被混淆。 刚办结的这个案件,万辉律师把其中的一些问题总结一下,包括如何区分两罪、如何判断两罪与上游犯罪(被帮助的犯罪)是否为共同犯罪,以及辩护律师针对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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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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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第五条:关于正确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在办理涉“两卡”犯罪案件中,存在准确界定前述三个罪名之间界限的问题。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内容和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确定其行为性质。以信用卡为例:(1)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参加诈骗团伙或者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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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界定与甄别来源:《检察日报》2021年4月21日第3版作者:宋鹏、杨金玲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我国立法之所以将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独立于实行行为单独评价,直接评价为一种侵犯法益的实行行为,实质是对网络犯罪活动黑灰产业链条动态发展的关注和回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属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帮助行为,但后者并非必然能同时适用前者之罪,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