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江西的林某因涉嫌诈骗犯罪被起诉到人民法院,其父慕名找到我,委托为林某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到法院进行阅卷。
经阅卷了解到,林某是在朋友的怂恿下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共收取诈骗脏款38万余元,获利1000元。本来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定的罪名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检察机关认为,林某除出借银行卡外,还多次主动为上线犯罪分子到酒店开房间,并全过程在场,属于上游诈骗的共犯,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辩护经过
按法律规定,诈骗数额超过5万元的量刑就应在三年以上,而帮信罪的量刑为三年以下。所以,本案的第一辩护策略就是把诈骗罪名打掉,唯有如此,才能为林某争取最轻处罚。
经研判认为,林某涉案金额为38万余元,如果按诈骗罪定罪对林某极为不利,而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则可以争取在一年以内量刑。
针对是否具有共同犯意的问题,我重点询问了林某,林某陈述其只是根据朋友的指示到酒店开了房间,将银行卡及手机交给上线之后就到旁边打游戏,未参与诈骗及转款行为。
同时,了解到林某的上线已经在浙江省杭州市被提起公诉。为此,我及时向法院申请调取上线犯罪分子的讯问笔录及判决文书,以证实林某与上线不具有共同实施诈骗犯罪的故意。
主审法官收到我的调取证据申请书后,决定中止审理此案,并要求检察机关补充相关证据材料。拿到上线犯罪分子的讯问笔录及判决文书后,审阅发现该相关证据对林某非常有利,一是上线自称根本不认识林某,只知道林某是出借银行卡的人之一,其它情况不了解;
二是杭州地区法院最终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上线定罪处罚。针对补充证据的情况,我多次联系承办检察官。在和承办检察官沟通时,检察官刚开始时虽同意不按诈骗罪起诉,但还是强调林某的行为对上线实施犯罪起到了较大的帮助作用,属于共犯,应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
按法律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超过10万元的量刑就要达到三年以上,无论如何也不能出现这种局面。经反复沟通,我突出强调上线自述不认识林某这个关键点,二者之间不可能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最终,检察官还是同意了我的观点,决定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起诉。并鉴于林某已经对受害人进行退赔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最终检察官给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他人提供支付宝、银行卡用于资金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没有对林某多次到酒店开房间供上线实施犯罪使用的行为进行评价。最终,法院以林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四、办案小结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工作必须要前移关口,按我自己的定义叫“审前辩护”,也即主要的辩护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之前完成。
因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法院一般都会按检察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判决,如果法院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适当,也会让检察机关主动进行调整。
就本案而言,委托我介入时案子已经到了法院,确实有些晚了,很多工作已经错过了最佳时机。好在精准抓住了检察机关的漏洞,促使案件补充证据,才有了在检察机关进行审前辩护的空间,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轻的刑罚。
最后,还是要感谢当事人对我辩护工作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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