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被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笔者通过北大法宝平台,以“刑事”为案由、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无罪”为关键词,作了专业检索。
检索结果为135个案例。截止到2021年4月28日,暂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无罪判决。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检索本罪的不起诉决定书,截止到2021年4月28日,仅检索到1份不起诉决定书。
基于此,笔者查阅了本罪全部的法律文书(含不起诉书),虽然存在从轻处罚判例,但绝大多数是基于行为人投案自首、主动退回违法所得、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理由,尚无此罪独有罪轻辩点。
通过检索发现,尽管大多数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未被采纳,但是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角度来看,技术支持和帮助行为在对犯罪行为实施所起到的地位和作用,仍是值得辩护和争取的。
为了给该类案件的辩护工作实践提供参考建议,笔者归纳总结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并梳理了相关问题,供专业人士参考。
一、法条依据
(一)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司法解释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
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五条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为网络秩序和网络安全
(二)犯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互联网接入”是指为他人提供访问互联网或者在互联网发布信息的通路。
所谓“服务器托管”是指将服务器或相关设备托管到具有专门数据中心的机房。托管的服务器一般由客户通过远程方式自行维护,由机房提供稳定的电源、带宽、温湿度等物理环境。
所谓“网络存储”通常是指通过网络存储、管理数据的载体空间,如常用的百度网盘、QQ中转站等。
所谓广告推广包含两种情况,第一是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人拉客户、做广告;第二种情况是为他人设立的犯罪网站拉广告客户。
(三)犯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个人,亦包括单位。
(四)犯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不阻止,如何推定主观明知,以及结合事实证据推翻办案机关“明知”的认定,是本罪认定的关键,应当结合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履行管理职责,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来综合认定。
三、入罪标准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解释》
第十二条对违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做出了如下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四、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 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案例指引:【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决定要旨:李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微信号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账号为lki-****的微信号以每天70元的价格出租给他人,帮助他人利用李某某的微信号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李某某从中赚取租金获利共21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系初犯、在校学生,认罪认罚,出租微信号时间较短,犯罪情节较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典型案例2: 案例指引:刘朋飞、张涛等与屈迪迪、潘立志等诈骗案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1刑终632号】案情简介:本案刘朋飞等人经合谋,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相关股民信息后,建立微信群,彭妙霞与杨婷等人冒充股民,通过“股神老师"在直播间讲课,其他团伙成员对所谓的“股神"进行吹捧,经反复多次的授课及长时间虚假股民的吹嘘,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将被害人引入ATC投资平台,并由虚假客服人员指导被害人向ATC平台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入金,上级直播间犯罪团伙、平台投资犯罪团伙再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返还部分款项作为佣金。
裁判要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情形。
而本案中彭妙霞与杨婷系冒充股民添加微信好友,然后拉人入群并利用固定话术与所谓的老师相互吹捧,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入金,该二人的行为显然不属于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或支付结算的情形,在犯罪活动中虽其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但并非仅仅是帮助作用,依法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被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笔者通过北大法宝平台,以“刑事”为案由、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无罪”为关键词,作了专业检索。检索结果为135个案例。截止到2021年4月28日,暂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无罪判决。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检索本罪的不起诉决定书,截止到2021年4月28日,仅检索到1份不起诉决定书。基于此,笔者
202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发布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79307人,同比上升21.3倍,可谓近年最“火”的一个罪名。如何实现对帮信罪的有效辩护呢,何律师结合具体案列作如下整理供参考。一、 法定不起诉1、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钦南检刑不诉[2020]132号 将电话卡、银行卡贩卖给该名陌生
【前言】从事虚拟币场外交易的商户,在出售虚拟币的过程中因收到“赃款”而被冻卡,甚至被认定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已不新鲜。但涉案的商户往往对刑事法律风险一无所知,且办案机关擅用“推定明知”对交易行为进行打击,导致很多商户被误伤。本文主要从场外交易的合法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明知这两点,探讨无罪辩护的思路。 一、虚拟币的场外交易并非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虚拟币的场外交易简称为币圈OTC(Ove
互联网便利了工作生活,已成为人们生活不可缺失的内容。而任何事物均是一把“双刃剑”,网络技术也是如此,一方面便利了人们的生产、生活,另一方面也成为了不法分子破坏社会秩序的工具。近年来,网络犯罪案件呈渐升趋势,年均增幅达34%以上,其中尤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发生最多,2021年“帮信罪”已经成为我国案发频率最高的十大罪名之一。本律师在工作中感触也特别明显,2021年接受咨询最多的案件就是帮助
律师观点分析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311刑初233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广东省惠来县人,住广东省惠来县。2013年3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洛阳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和第三百一十二条,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两罪虽然在行为表现形式上均涉及提供资金账户支付结算或是协助转移资金,但两罪还是存在以
这几天万辉律师刚刚办结一个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的刑事案件,这个案件最终以检察院不起诉结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两罪很相似,司法实践中也经常被混淆。 刚办结的这个案件,万辉律师把其中的一些问题总结一下,包括如何区分两罪、如何判断两罪与上游犯罪(被帮助的犯罪)是否为共同犯罪,以及辩护律师针对这类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我国《刑法》287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务中简称“帮信罪”,其罪状表述的入罪客观行为之一,包括了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笔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少司法机关把本来应认定为帮信犯罪的,都升格作为掩隐来进行打击。帮信罪的最高刑期为三年,掩隐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三年以下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当同时触犯这两个罪名,择一重罪按照掩隐来定是时并无不妥,但是在具体案件应当是定帮信还是定掩隐存在争议时,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界定与甄别来源:《检察日报》2021年4月21日第3版作者:宋鹏、杨金玲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我国立法之所以将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独立于实行行为单独评价,直接评价为一种侵犯法益的实行行为,实质是对网络犯罪活动黑灰产业链条动态发展的关注和回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属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帮助行为,但后者并非必然能同时适用前者之罪,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行为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是当下常见的罪名,有不少法律意识淡漠,又急于赚钱的当事人容易涉嫌该罪。常见的犯罪形式就是,自己办了多张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等出租或者出卖(法律上认为该行为属于交易价格和方式明显异常)给他人实施犯罪(当事人不知道具体从事何种犯罪,实务中大概率为诈骗、赌博、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用于支付结算活动,俗称“洗黑钱”,公安机关破获了上游犯罪,发现了用于洗黑钱的银行卡,顺藤摸
辩点三——未能查清行为人的帮助行为是否被利用于犯罪 案例1 邓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案渝九检刑不诉〔2021〕Z113号 案情:2020年6月至9月底,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伙同温某某(另案处理)在其位于九龙坡区**路**号**栋**单元**室等处,通过网络多次低价收购微信、陌陌、灵魂SOUL等网络聊天软件账号,后高价出售给他人。2020年9月底,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伙同温某某、冯某某(均另
如何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银行账户的行为,若行为人对其帮助对象的诈骗行为并不明知或者并无证据证明其明知,仅概括地知道上游行为属于电信网络犯罪行为,其行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实践对两罪的界定中存在较大争议。 因两罪量刑差异较大,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对于贯彻“罪
先看刑法关于帮信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网络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极大便利了人们的生活的同时,以网络及网络技术为主的犯罪手段和方法也呈现多样化趋势,而国家也是不断增大对信息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2020年10月,公安部开展“断卡”行动,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手机卡银行卡,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也成为国家打击网络电信犯罪的“热点”罪名。由于帮信罪的构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实施诈骗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观点】公诉机关指控:一、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份,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以每个月人民币1000元好处费的价格出借给“阿梁”(另案处理)。经统计,被告人李某某名下的上述中国农业银行卡于2020年4月30日至10月27日单向转入金额流水共计942473元,其中属他人被诈骗的资金共计314520元。二、被告
「从河北省近三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文书中发现辩点」 前言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近三年来该罪在河北省乃至全国各地被起诉人数居高不下,且被追诉人员大部分为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 在此,作者从辩护人角度,通过在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近三年来河北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决定书,以此归纳总结本罪不起诉的辩护思路,供有需之人参考。一、具
1法定不起诉1、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钦南检刑不诉[2020]132号将电话卡、银行卡贩卖给该名陌生男子,获利800元。上述银行卡涉嫌网络诈骗钱款转账共计9500元。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
从2019年至2021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众号公布,2021年,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起诉的达13万人,该罪名一跃成为刑事犯罪的第3位。 有一次,万辉律师去某县看守所会见,一聊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事人告诉我,仓里共计33人,有9人因“帮信罪”进来,三分天下有其一。可以很负责任地告诉你,如果你没有一位朋友或者朋友的朋
202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新立案标准及最新案例 ---杜凯律师【分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