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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将当事人刑期1年9个月减轻为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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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将当事人刑期1年9个月减轻为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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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活动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淳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Z某家属的委托,指派XX律师担任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当事人,查阅了卷宗,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现发表一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采纳: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有异议。

首先,被告人Z某主观上不明知其帮助转账的流水是属于诈骗资金。其次,客观上Z某只实施了输密码、刷脸的行为,此行为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行为,只有实施了这些帮助行为,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帮信罪。

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Z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检察机关认为Z某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只要在这个过程中有输密码、刷脸的行为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罪名上的认定明显与Z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一致,因此应将Z某的行为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部分,仅就对Z某掩饰隐瞒的金额认定有异议。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Z某转移资金金额应为其本人提供的5张银行卡所转金额,不应当将李东洋转移的资金金额叠加在Z某的金额之上。

虽然Z某叫李东洋提供了银行卡给袁海军,但是Z某并没有因此而从中获得任何介绍费、好处费或者提成。

三、在量刑方面,辩护人简要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1、被告人Z某经公安机关打电话传唤到案,到案以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

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Z某在此次共同犯罪中,所起的是帮助作用,其一直处于被支配的地位,违法所得也是其他人向其发放的。因此Z某在本案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被告人Z某一直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此次涉嫌犯罪也是一时糊涂、法律意识淡薄所致,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4、辩护人在多次会见被告人Z某时,其一直表示愿意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比较明显,此次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因为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但是这并不影响认定被告人Z某本人愿意认罪认罚。

5、被告人Z某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代其退缴了全部的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审理查明以后,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能够对被告人Z某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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