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被告人张x,系一名90后,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2019年底应同学之邀,为其提供了2张银行卡走账,最终查询走账流水达到122万。
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先被刑事拘留,后辩护人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工作: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飞往四川巴中市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张x,围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罪名对其进行了全方位的法律辅导,并抓住黄金37天,成功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案发时,全国出于严峻的反电诈局势下,取保候审和缓刑实属不易。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时,辩护人多次与承办人沟通,最终帮其争取到缓刑的量刑建议,后边到法院案件证据突然由18本变为266本,辩护人飞往法院阅卷,光拍卷就待了2天时间,最终不负辛苦,案件顺利迎来缓刑判决。
启发:郑律师想告诫广大朋友,当你的亲人或者朋友,提出用你的身份证件办理银行卡走流水或接收来源不明的款项时,你应该果断拒绝。
近几年我们团队代理过多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起因都是因为身边亲友的请托,为了所谓的哥们义气,最终使得自己在不明不白中走向刑事犯罪的道路,最终被判刑。
【前言】从事虚拟币场外交易的商户,在出售虚拟币的过程中因收到“赃款”而被冻卡,甚至被认定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已不新鲜。但涉案的商户往往对刑事法律风险一无所知,且办案机关擅用“推定明知”对交易行为进行打击,导致很多商户被误伤。本文主要从场外交易的合法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明知这两点,探讨无罪辩护的思路。 一、虚拟币的场外交易并非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虚拟币的场外交易简称为币圈OTC(Ove
你好,正常情况后期会判刑,超过10万元3到7年有期徒刑。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白检刑不诉〔2021〕19号 一、基本案情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间,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受被告人司某某的委托,明知司某某在“三国志”网络平台实施“跑分”操作,仍将被告人陈某某介绍给被告人司某某帮助“跑分”。被告人陈某某和尹某某在“三国志”平台注册三级账号,使用二人名下的九张银行卡,在该平台非法结算资金544万余元。2021年3月14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得知被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诸检刑不诉〔2021〕20099号 一、基本案情2020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明知“黄二”(另案处理)需要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网络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本人名下的一张工商银行卡、U盾及卡密。经查,2020年12月3日至12月5日,该银行卡内资金流入达152万余元,其中包括被害人张某某被诈骗的98万元。2021年1月29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广西防城港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西检刑不诉〔2021〕20058号 一、基本案情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银行卡可能被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于2020年8月11日在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以其身份信息办理了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16030********)及U盾一套、手机卡一张,将银行卡和手机卡出借给他人使用。经统计,该张银行卡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1014659.34元
康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康检院一部刑不诉〔2021〕8号 一、基本案情2020年9月底,胡某某在蝙蝠聊天软件中看见一条帮助他人购买火币赚钱的信息后,主动联系“上家”(网络违法犯罪分子),并与其商议后在西安市租赁了一间民宿,以每购买50000元火币,支付150元的报酬,诱导人员前来购买火币、转账。前来购买火币人员要提供自己银行卡,在手机上下载火币APP,再绑定支付宝,然后胡某某联系“上家”将钱转入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雨检一部刑不诉〔2021〕170号 一、基本案情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黄某某、谭某乙(均另案处理)租住于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大厦**楼**街区电竞酒店时,采取两人共同出资,从网络上下载上线指定的软件,雇请孙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所下载的软件平台上交易虚拟货币,并使用他人所提供的支付宝账号收款再转账至黄某某、谭某乙、胡某某、孙某某银
Z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活动罪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四川淳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Z某家属的委托,指派XX律师担任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当事人,查阅了卷宗,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现发表一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采纳: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有异议。首先,被告人Z某主观上不明知其帮助转账的流水是属于诈骗资金。其次,客观上Z某只实施了输密码、刷脸的行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雨检二部刑不诉〔2021〕38号 一、基本案情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明知杨某乙(另案起诉)将租来的银行卡用于违法活动,仍然在江苏省昆山市将本人及其妻子阎某某2套邮政银行卡租给杨某乙,同时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U盾、绑定手机号等资料,资料完备的称为一套,每套每月租金为人民币800元,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获利人民币2000元。后杨某乙将该卡邮寄至长沙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台温检刑不诉〔2021〕20129号 一、基本案情2021年1月,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明知他人收取银行卡可能用于犯罪活动,仍在本市将办理的两张银行卡及相应的电话卡提供给他人。至案发,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转账金额达人民币2546350.51元,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转账金额达人民币727782.2元,其中被害人徐某某、张某某、申某某等人被网络诈骗金额中有人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甬鄞检刑不诉〔2021〕215号 一、基本案情2020年7月28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卡、华夏银行卡有偿租借给他人,获利人民币750元。经查,中国银行卡(卡号62166904000********)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至案发共转入朱某某、冯某某等人被骗资金共424891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白某
从2019年至2021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众号公布,2021年,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起诉的达13万人,该罪名一跃成为刑事犯罪的第3位。 有一次,万辉律师去某县看守所会见,一聊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事人告诉我,仓里共计33人,有9人因“帮信罪”进来,三分天下有其一。可以很负责任地告诉你,如果你没有一位朋友或者朋友的朋
2020年10月,我徒弟打电话说接了一个亲戚家的案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自己经验不足,向我请教一下(我徒弟已经是执业一年的律师,和我没有在同一个律所)。我给他讲看一下两高的司法解释及相关的案例。 2020年11月,徒弟又打电话给我,说是该案件已批捕,说他亲戚家希望犯罪嫌疑人能够取保早日出来。但申请取保了,未
最少拘留三天,如果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是要判刑的,在判刑前一直关押在看守所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
律师观点分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涉资金两百多万判缓刑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月以来,被告人肖某某、朱某某等17人明知资金来自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仍先后使用某某平台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组团未代表网站流转赌资,并按照0.1%-0.9%不等的比例提取佣金牟利。经查,该团伙共使用银行卡流转赌资2000多万。其中,本人代理的朱某某流转赌资200多万元。办案经过在审查起诉阶段,赵秀玲律师接受被告人朱
律师观点分析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2)湘0702刑初322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理公港镇。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3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李*斌.彭*,1998年
该案系团队律师承办案件。当事人陈某在2020年5月办理手机卡和银行卡后,将两卡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罗某,后经查实罗某在各处收集银行卡交由诈骗团队用以收取违法所得。经审查,公诉机关认定转入陈某出售的银行卡内的诈骗资金高达179万元,对陈某未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律师在审判阶段才接受法院指派,担任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经过仔细阅卷,辩护人发现公诉机关将资金进项与出项之和认定为诈骗资金流水,明显认定有误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介绍: 2021年10月至11月期间,丁某在明知李某某等人利用其电话卡、银行卡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为网络赌博人员过账洗钱,依然办理银行卡出租给网络赌博人员使用并非法获利,总共涉及网络犯罪活动资金结算流水二十余万。2021年11月25日,犯罪嫌疑人丁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辩护过程: 2022年10月,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我团队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前往检
通常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或已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反映情况。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若对公安办案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