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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银行卡、电话卡给别人使用,构成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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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银行卡、电话卡给别人使用,构成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个回答

律师观点分析

        近段时间,因借银行卡、电话卡给他人而被刑事拘留、逮捕进而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越来越多,根据现阶段刑事政策,此类案件判缓刑可能性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曾联合发文,《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附向欣律师曾办理的案件判决(节选)  案号:(2020)沪0104刑初972号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胡X某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及配套的银行卡、U盾、手机卡等,提供给伍某某使用以谋取好处费。

同年4月28日,杉****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备付金账户向胡X某上述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五笔,每笔均为人民币829,800元,共计人民币4,149,000元。

经查,该钱款系当日杉****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内网服务器被侵入后,备付金账户被盗付的资金。6月8日,胡X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转账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证人伍某某、徐XX的证言及被告人胡X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胡X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从严打击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的上游犯罪,对辩护人当庭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X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犯罪工具应予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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