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近段时间,因借银行卡、电话卡给他人而被刑事拘留、逮捕进而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越来越多,根据现阶段刑事政策,此类案件判缓刑可能性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曾联合发文,《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附向欣律师曾办理的案件判决(节选) 案号:(2020)沪0104刑初972号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胡X某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及配套的银行卡、U盾、手机卡等,提供给伍某某使用以谋取好处费。
同年4月28日,杉****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备付金账户向胡X某上述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五笔,每笔均为人民币829,800元,共计人民币4,149,000元。
经查,该钱款系当日杉****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内网服务器被侵入后,备付金账户被盗付的资金。6月8日,胡X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转账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证人伍某某、徐XX的证言及被告人胡X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胡X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从严打击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的上游犯罪,对辩护人当庭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X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犯罪工具应予没收。
136-3130-6506 (微信同号)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跑分”是指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银行账户并帮助转账的行为。“跑分”案件是当前“反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种多发性案件。此类案件,不仅证据审查难度大,而且定性存在较大争议,定性争议又影响取证的方向、成本和难度。对于此种行为的定性,主要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构
【法律意见】风险挺大的,一旦那个使用你身份证办理的手机卡做犯法的事情,是会追究到你的头上来的,即使证明了不是你所为,但是过程也很麻烦,所以身份证最好还是不要借给别人使用,无论是办理什么都不要。身份证借人用,会有什么风险身份证是每一位公民身份的象征,在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办贷款、置房产、乘飞机、炒股票等都需要它,可以说人人都离不开它。有些人对这张“卡片”认识不够,随意出借或将身份证乱丢乱
这种情况要按刑事处理比较困难,你报下案,看公安机关受不受理就知道了,毕竟这张卡是你借给他用的,而按照信用卡规则是不能借给别人的所以推荐采取直接上法院民事起诉的方法,要求返还信用卡,还清透支所用的金额及利息,证据方面,你至少要有1,银行账单或催款单,2如果你自己已将部分钱补进银行,银行出具的存款回执,3如有必要可以申请法院收集证据,如刷卡时的签名及鉴定、对方银行取现时的录像资料等
将银行卡借给他人,首先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的管理规定,其次如果他们拿该卡洗钱或从事其他非法交易活动,你要承担连带责任。1,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2,客户办理银行卡,就与银行双
一、卖电话卡给别人诈骗会判什么刑1、卖电话卡给他人存在诈骗行为的,如果行为构成犯罪,则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在民事财产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解决,要求对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协商不成的,可以相关凭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民事财产损害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通常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或已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反映情况。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若对公安办案不服的,
用自己身份证帮别人办手机卡有以下风险:1、别人使用当事人办理的手机卡来诈骗,司法机关会认定手机卡的所有者是诈骗的从犯,手机卡的所有者在事实上是帮助、协助了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行为的;2、发生欠费后直接扔掉手机卡可能被运营商拉入黑名单,可能将这项行为纳入到征信中,如果征信出现问题,会影响房贷、车贷的申请。办理身份证流程是什么办理身份证流程如下:1、申领人带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领取第
通常情况下,如果因借名贷款发生争议,有以下维权方式:首先是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借名贷款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有风险,建议你把这张银行卡收回或注销,否则账户资金使用或借贷都讲记在你的征信记录上,一旦发生欠款等情况最终也需要你归还。
建议联系律师起草专业合同。另需注意,对于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如承租人经营期间与客户产生纠纷,客户有权要求营业执照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营业执照所有人可根据承租人之间的合同,向承租人追偿。建议让承租人提供相关抵押担保,以保障你的财产安全。
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实施诈骗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观点】公诉机关指控:一、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份,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以每个月人民币1000元好处费的价格出借给“阿梁”(另案处理)。经统计,被告人李某某名下的上述中国农业银行卡于2020年4月30日至10月27日单向转入金额流水共计942473元,其中属他人被诈骗的资金共计314520元。二、被告
2021年2月,被告人张某泉通过某短视频APP认识一男子,对方称可帮忙办理信用卡,但需要提供银行卡、手机卡和U盾等材料,承诺每提供一套材料可给予2000元报酬。张某泉为办理信用卡贷款和牟利,明知对方可能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先后邮寄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及配套的手机卡、U盾给对方。经核查,他人利用上述两张卡进行电信诈骗犯罪,非法资金流入总额达13814654元。其中,2021年6月他人冒
私家车合法出租的方式: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约定好将私家车租赁给他人使用的,私家车可以合法出租。但要承担一定的交通责任风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
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给别人,一般不会有特别严重后果,不会带来其他问题的,现在办理各项业务都是需要本人和身份证原件才能办理,只有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是办不成事的,是干不了特别严重的坏事的。就是身份证原件遗失,被人捡到去干坏事,也没问题,身份证法规定,谁拿别人身份证干坏事,就追究谁的责任,与身份证人无关,身份证人不需负责,所以说,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给别人,只要本人没有签名,没有危害,基本没问题的,但是尽量不要给
康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康检院一部刑不诉〔2021〕8号 一、基本案情2020年9月底,胡某某在蝙蝠聊天软件中看见一条帮助他人购买火币赚钱的信息后,主动联系“上家”(网络违法犯罪分子),并与其商议后在西安市租赁了一间民宿,以每购买50000元火币,支付150元的报酬,诱导人员前来购买火币、转账。前来购买火币人员要提供自己银行卡,在手机上下载火币APP,再绑定支付宝,然后胡某某联系“上家”将钱转入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雨检一部刑不诉〔2021〕170号 一、基本案情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黄某某、谭某乙(均另案处理)租住于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大厦**楼**街区电竞酒店时,采取两人共同出资,从网络上下载上线指定的软件,雇请孙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所下载的软件平台上交易虚拟货币,并使用他人所提供的支付宝账号收款再转账至黄某某、谭某乙、胡某某、孙某某银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雨检二部刑不诉〔2021〕38号 一、基本案情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明知杨某乙(另案起诉)将租来的银行卡用于违法活动,仍然在江苏省昆山市将本人及其妻子阎某某2套邮政银行卡租给杨某乙,同时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U盾、绑定手机号等资料,资料完备的称为一套,每套每月租金为人民币800元,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获利人民币2000元。后杨某乙将该卡邮寄至长沙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甬鄞检刑不诉〔2021〕215号 一、基本案情2020年7月28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卡、华夏银行卡有偿租借给他人,获利人民币750元。经查,中国银行卡(卡号62166904000********)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至案发共转入朱某某、冯某某等人被骗资金共424891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白某
先看刑法关于帮信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