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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涉案银行卡流水42万余元,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赃等情节,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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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涉案银行卡流水42万余元,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赃等情节,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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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甬鄞检刑不诉〔2021〕215号

 

一、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8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卡、华夏银行卡有偿租借给他人,获利人民币750元。

经查,中国银行卡(卡号62166904000********)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至案发共转入朱某某、冯某某等人被骗资金共424891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50元。。

 

二、决定观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梁汉律师: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夏粤刑辩团队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

自执业以来,办理各类刑事案件上百件。其中不乏一批市级、厅级乃至部级督办的重大影响性案件。如龙某某认定正当防卫无罪判决案,香港黑社会“运毒贩毒案”(涉案冰毒32公斤)、深圳“套路嫖”第一案、韶关特大“网络开设赌场”案(APP棋牌游戏)、南通特大“非法买卖枪支”案、深圳“文玩诈骗”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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