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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检察院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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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检察院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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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我徒弟打电话说接了一个亲戚家的案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自己经验不足,向我请教一下(我徒弟已经是执业一年的律师,和我没有在同一个律所)。

我给他讲看一下两高的司法解释及相关的案例。

      2020年11月,徒弟又打电话给我,说是该案件已批捕,说他亲戚家希望犯罪嫌疑人能够取保早日出来。

但申请取保了,未获批。

      2021年1月,徒弟打电话给我说,该案已移送检察了院了,我叫他赶紧去阅卷。

后面又给他讲了一下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技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和“情节严重”同时构成,才能认定为犯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既包括行为人主观上确切知道他人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也包括主观上知道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两者在主观上都要求行为人知道。

      在司法实践中,要以什么罪名来追究这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同司法机关的认定并不相同,有的司法机关认定构成上游犯罪的共犯(从犯),有的司法机关认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有的司法机关则认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由于这些下游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观上都要求行为人具备明知的认识因素,但由于明知的对象、内容以及程度不同,不同司法机关根据不同案件事实和证据就会作出不同的判断和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规定进行判断,《解释》第11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鉴于网络上游犯罪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公安机关要收集上游犯罪以及下游犯罪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的直接证据比较困难,检察院承担直接证明下游犯罪行为人主观明知的举证责任难度较大。

这里就是辩护律师发挥专业的地方了。

     《解释》第12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今天,徒弟很高兴的打电话,说检察院对于该案件酌定不起诉。在这里恭喜徒弟,也恭喜犯罪嫌疑人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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