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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银行卡两张,流水共计近330万元,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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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银行卡两张,流水共计近330万元,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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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刑不诉〔2021〕20129号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明知他人收取银行卡可能用于犯罪活动,仍在本市将办理的两张银行卡及相应的电话卡提供给他人。

至案发,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转账金额达人民币2546350.51元,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转账金额达人民币727782.2元,其中被害人徐某某、张某某、申某某等人被网络诈骗金额中有人民币334043.2元转入上述卡内。

2021年3月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本市大溪镇**鞋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二、决定观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不起诉。

 

梁汉律师: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夏粤刑辩团队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

自执业以来,办理各类刑事案件上百件。其中不乏一批市级、厅级乃至部级督办的重大影响性案件。如龙某某认定正当防卫无罪判决案,香港黑社会“运毒贩毒案”(涉案冰毒32公斤)、深圳“套路嫖”第一案、韶关特大“网络开设赌场”案(APP棋牌游戏)、南通特大“非法买卖枪支”案、深圳“文玩诈骗”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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