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将银行卡借给他人办理金融业务,能赚几百元的好处费,这等“好事”,您心动了吗?然而,焦作市一男子却因此被判刑九个月。
【案情】
2019年河南省焦作市一男子武某某明知宰某某将银行卡用于网络非法活动的情况下,出借三套银行卡给其朋友宰某某并获取1万多元好处费。
涉案银行卡交易流水为900多万元,交易相关账户因涉嫌电信网络诈骗被公安机关冻结。2020年6月武某某被焦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律师说法】
本案武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武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出借银行卡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虽然“躺着也能挣钱”,但是钱来的快,警察来的更快。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念而成千古恨。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9〕15号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0811刑初324号刑事判决书。平顶山律师朱品文整理。
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实施诈骗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观点】公诉机关指控:一、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份,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以每个月人民币1000元好处费的价格出借给“阿梁”(另案处理)。经统计,被告人李某某名下的上述中国农业银行卡于2020年4月30日至10月27日单向转入金额流水共计942473元,其中属他人被诈骗的资金共计314520元。二、被告
律师观点分析 近段时间,因借银行卡、电话卡给他人而被刑事拘留、逮捕进而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越来越多,根据现阶段刑事政策,此类案件判缓刑可能性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曾联合发文,《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附向欣律师曾办理的案件判决(节选) 案号:(2020)沪0104刑初972号
康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康检院一部刑不诉〔2021〕8号 一、基本案情2020年9月底,胡某某在蝙蝠聊天软件中看见一条帮助他人购买火币赚钱的信息后,主动联系“上家”(网络违法犯罪分子),并与其商议后在西安市租赁了一间民宿,以每购买50000元火币,支付150元的报酬,诱导人员前来购买火币、转账。前来购买火币人员要提供自己银行卡,在手机上下载火币APP,再绑定支付宝,然后胡某某联系“上家”将钱转入
非法买卖银行卡案件中,很多家属都会关心类似的问题:家属不能会见怎么办,银行卡走账刷流水会构成什么犯罪,买卖银行卡要坐牢吗,帮信罪怎么争取不起诉。有当事人家属抱着很多疑问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咨询,叶斌律师有着14年的刑事办案经验,结合以前办理过的帮信罪不起诉案例给家属分析非法买卖银行卡案件的辩护方案,家属信任并委托叶律师代理案件。叶律师帮助当事人取保候审后,还争取到检察院不起诉的好结果。【案件委托】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诸检刑不诉〔2021〕20099号 一、基本案情2020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明知“黄二”(另案处理)需要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网络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本人名下的一张工商银行卡、U盾及卡密。经查,2020年12月3日至12月5日,该银行卡内资金流入达152万余元,其中包括被害人张某某被诈骗的98万元。2021年1月29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广西防城港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西检刑不诉〔2021〕20058号 一、基本案情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银行卡可能被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于2020年8月11日在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以其身份信息办理了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16030********)及U盾一套、手机卡一张,将银行卡和手机卡出借给他人使用。经统计,该张银行卡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1014659.34元
律师观点分析案例点评:被告人张x,系一名90后,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2019年底应同学之邀,为其提供了2张银行卡走账,最终查询走账流水达到122万。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先被刑事拘留,后辩护人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律师工作: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飞往四川巴中市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张x,围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罪名对其进行了全方位的法律辅导,并抓住黄金37天,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是犯罪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第二是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会给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造成损害,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此外,本罪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既包括行
近几年随着对“两卡”犯罪的持续严厉打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个本来对普通大众比较陌生的罪名,变得越来越熟悉起来。那么何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可知该罪的帮助行为,也即犯罪行为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刑法规定可知,“帮信罪”中指的帮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雨检一部刑不诉〔2021〕170号 一、基本案情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黄某某、谭某乙(均另案处理)租住于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大厦**楼**街区电竞酒店时,采取两人共同出资,从网络上下载上线指定的软件,雇请孙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所下载的软件平台上交易虚拟货币,并使用他人所提供的支付宝账号收款再转账至黄某某、谭某乙、胡某某、孙某某银
犯了帮信罪还能办理银行卡,但五年内不可以在涉事银行办卡根据法律规定,帮信罪是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具体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 五年内不可以在涉事银行办卡,其他银行看其具体规定对买卖银行卡或对公账户的相关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也就是5年内不能使用自助存取款不能刷卡购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明知”,就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所谓“互联网接入”是指通过特定的信息采集与共享的传输通道,利用相关传输技术完成用户与IP广域网的高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雨检二部刑不诉〔2021〕38号 一、基本案情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明知杨某乙(另案起诉)将租来的银行卡用于违法活动,仍然在江苏省昆山市将本人及其妻子阎某某2套邮政银行卡租给杨某乙,同时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U盾、绑定手机号等资料,资料完备的称为一套,每套每月租金为人民币800元,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获利人民币2000元。后杨某乙将该卡邮寄至长沙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台温检刑不诉〔2021〕20129号 一、基本案情2021年1月,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明知他人收取银行卡可能用于犯罪活动,仍在本市将办理的两张银行卡及相应的电话卡提供给他人。至案发,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转账金额达人民币2546350.51元,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转账金额达人民币727782.2元,其中被害人徐某某、张某某、申某某等人被网络诈骗金额中有人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甬鄞检刑不诉〔2021〕215号 一、基本案情2020年7月28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卡、华夏银行卡有偿租借给他人,获利人民币750元。经查,中国银行卡(卡号62166904000********)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至案发共转入朱某某、冯某某等人被骗资金共424891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白某
先看刑法关于帮信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网络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极大便利了人们的生活的同时,以网络及网络技术为主的犯罪手段和方法也呈现多样化趋势,而国家也是不断增大对信息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2020年10月,公安部开展“断卡”行动,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手机卡银行卡,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也成为国家打击网络电信犯罪的“热点”罪名。由于帮信罪的构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从河北省近三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文书中发现辩点」 前言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近三年来该罪在河北省乃至全国各地被起诉人数居高不下,且被追诉人员大部分为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 在此,作者从辩护人角度,通过在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近三年来河北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决定书,以此归纳总结本罪不起诉的辩护思路,供有需之人参考。一、具
1法定不起诉1、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钦南检刑不诉[2020]132号将电话卡、银行卡贩卖给该名陌生男子,获利800元。上述银行卡涉嫌网络诈骗钱款转账共计9500元。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