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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帮信”不构成“帮信罪”——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帮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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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帮信”不构成“帮信罪”——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帮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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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对“两卡”犯罪的持续严厉打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个本来对普通大众比较陌生的罪名,变得越来越熟悉起来。

那么何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可知该罪的帮助行为,也即犯罪行为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情节严重的。

由刑法规定可知,“帮信罪”中指的帮助行为是对上游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比如网络诈骗赌博等犯罪行为实施的直接帮助行为。

比如出租、出借、出卖个人银行卡为实施网络犯罪的人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就属于典型的帮信罪中的帮助行为,以这种帮助行为触犯法律的最为普遍。

但是根据笔者在辩护实践中接手研究的案例来看,有一种“帮助”行为虽然对上游网络犯罪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但并非“帮信罪”中的直接帮助行为,而是一种间接帮助,起到的是间接帮助的作用。

对于这种帮助行为。

比如,乙想跟随丙从事帮信活动,赚取非法利益,但是乙与丙不熟悉,乙就请求甲帮忙把自己介绍给丙。乙经甲介绍和丙联系上之后,在丙的带领安排下从事了帮信活动,构成了帮信罪。

但是甲除了把乙介绍给丙之外自己并没有实施帮信行为,对乙丙是否实施了帮信活动也一概不知。

甲在这个犯罪过程中起到的帮助实质就不属于帮信罪中对上游犯罪的直接帮助,而是一种间接帮助行为,即便这种间接帮助行为再多加几种表现方式,也不属于帮信罪中所指的帮助。

因为当事人与上游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人是完全隔断的一种状态,不仅缺乏犯罪故意中的“明知”,而且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的等对上游犯罪的直接帮助行为。

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关系着人的自由、生命及未来,在罪与非罪方面必须坚持以实事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坚持证据规则,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所以,对这种实施了间接行为,对帮信罪犯罪人实施帮助行为的人,不宜直接以“帮信罪”论处。那对于实施这种间接帮助的人是否构成犯罪,或构成何种犯罪?

那只能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刑事法律规定,来进行裁量。

以上是我个人观点,欢迎交流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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