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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涉案银行卡流水两千万余元,获利两千元,具有从犯坦白、退赃认罪认罚情节,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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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涉案银行卡流水两千万余元,获利两千元,具有从犯坦白、退赃认罪认罚情节,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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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一部刑不诉〔2021〕170号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黄某某、谭某乙(均另案处理)租住于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大厦**楼**街区电竞酒店时,采取两人共同出资,从网络上下载上线指定的软件,雇请孙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所下载的软件平台上交易虚拟货币,并使用他人所提供的支付宝账号收款再转账至黄某某、谭某乙、胡某某、孙某某银行账户的方式,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从而赚取非法利益。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和谭某甲、周某某(均另案处理)于2020年12月先后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账号、手机供该团伙使用,并招募他人,为该团伙提供被招募人员的银行卡、支付宝账号以进行前述违法犯罪活动。

至案发时止,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2021年1月9日,民警抓获黄某某、谭某乙、胡某某、孙某某、谭某甲、周某某、龙某某。

经会计鉴定,黄某某、谭某乙、胡某某、孙某某用于收款的银行卡资金流水达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二、决定观点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已退缴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梁汉律师: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夏粤刑辩团队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

自执业以来,办理各类刑事案件上百件。其中不乏一批市级、厅级乃至部级督办的重大影响性案件。如龙某某认定正当防卫无罪判决案,香港黑社会“运毒贩毒案”(涉案冰毒32公斤)、深圳“套路嫖”第一案、韶关特大“网络开设赌场”案(APP棋牌游戏)、南通特大“非法买卖枪支”案、深圳“文玩诈骗”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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