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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银行卡流水413万余元,获利两千元,具有退赃、认罪认罚情节,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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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银行卡流水413万余元,获利两千元,具有退赃、认罪认罚情节,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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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二部刑不诉〔2021〕38号

 

一、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明知杨某乙(另案起诉)将租来的银行卡用于违法活动,仍然在江苏省昆山市将本人及其妻子阎某某2套邮政银行卡租给杨某乙,同时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U盾、绑定手机号等资料,资料完备的称为一套,每套每月租金为人民币800元,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获利人民币2000元。

后杨某乙将该卡邮寄至长沙市雨花区**城租给焦某某(另案起诉)。经审计,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提供的2张银行卡支付结算流出金额达人民币4135714.32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已经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二、决定观点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梁汉律师: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夏粤刑辩团队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

自执业以来,办理各类刑事案件上百件。其中不乏一批市级、厅级乃至部级督办的重大影响性案件。如龙某某认定正当防卫无罪判决案,香港黑社会“运毒贩毒案”(涉案冰毒32公斤)、深圳“套路嫖”第一案、韶关特大“网络开设赌场”案(APP棋牌游戏)、南通特大“非法买卖枪支”案、深圳“文玩诈骗”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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