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一部刑不诉〔2021〕8号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底,胡某某在蝙蝠聊天软件中看见一条帮助他人购买火币赚钱的信息后,主动联系“上家”(网络违法犯罪分子),并与其商议后在西安市租赁了一间民宿,以每购买50000元火币,支付150元的报酬,诱导人员前来购买火币、转账。
前来购买火币人员要提供自己银行卡,在手机上下载火币APP,再绑定支付宝,然后胡某某联系“上家”将钱转入银行卡中,由专门操作电脑人员将转入银行卡中的钱转出,或者购买火币,再将购买的火币转入“上家”提供的地址,以这种方式为网络违法犯罪所得提供支付结算,赚取报酬。
期间,胡某某叫来了朱某某,朱某某提又叫来了陕西渭南的王某某、李某来西安购买火币、转账。2020年国庆节之后,胡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商议,在渭南市王某某“隆力奇”渭南旗舰店组织人员购买火币,胡某某叫了唐某某,唐某某又叫了赵某某,二人为前来购买火币、转账人员提供电脑技术操作,耿某某有时也提供电脑技术操作,期间朱某某叫来了贾某某,贾某某叫来了郗某某来渭南购买火币、转账,同时李某也来到了渭南。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被罗某某介绍,张某某被一个叫“老高”的人介绍,二人来到王某某“隆力奇”旗舰店购买火币、转账。胡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李某、耿某某互相进行了分工,每天的购买火币、转账收入,除了支付前来购买火币、转账人员的报酬、王某某房租费等,剩余的盈利由五人分配。
后胡某某、朱某某、贾某某又在西安组织人员购买火币、转账,期间郗某某叫来了杨某某、张某茹、梁某某到西安购买火币、转账。
2020年11月4日、11月5日、11月6日,被告人贾某某、朱某某、胡某某等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害人豆某、简某等42名被害人被诈骗后,全部或者部分资金被转入胡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李某、贾某某、唐某某、耿某某、郗某某、赵某某、谢某某、张某某账户,被胡某某、朱某某团伙操作购买火币,或者再次转出。
2020年9月至11月,胡某某建设银行(尾号3203)、工商银行(尾号6224)、平安银行(尾号9261)、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尾号7006)银行卡被转入资金共计259998元,其中购买火币50000元,转出209998元;
朱某某长安银行(尾号1037)、兴业银行(尾号2715)、光大银行(尾号7612)、交通银行(尾号9598)、农业银行(尾号0471)、中国银行(尾号6108)银行卡被转入资金共计924994元,其中购买货币249898元,转出625096元,取现50000元;
王某某中国工商银行(尾号685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尾号7629)、西安银行(9764)、兴业银行卡(尾号3215)、长安银行(尾号5015)、中信银行(尾号1430)、中国银行(9813)银行卡被转入资金共计814978元,其中购买火币696698?元,转出118280元;
李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尾号4443)、西安银行(尾号9905)、兴业银行(尾号0413)、长安银行(尾号4126)、中信银行(尾号8187)银行卡共计被转入资金358897元,其中购买火币210298元,转出148599元;
贾某某兴业银行(尾号2612)、中信银行(尾号0121)、西安银行(尾号6372)、建设银行(尾号810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尾号3997)银行卡被转入资金共计308595元,其中购买火币224197元,转出84398元;
唐某某西安银行(尾号6837)、?中国邮政银行(尾号6666)、招商银行(尾号3228)银行卡被转入资金共计248198元,其中购买火币149999元,转出98199元;
耿某某兴业银行(尾号151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尾号8917)、中信银行(尾号1448)、西安银行(尾号0273)、长安银行(尾号9637)银行卡被转入资金共计330396元,其中购买火币130499元,转出199897元;
赵某某中国银行(尾号6623)、工商银行(尾号3886)银行卡被转入资金共计112500元,其中购买火币62500元,转出50000元;
郗某某西安银行(尾号5813)、中信银行(尾号0139)、兴业银行(尾号4514)银行卡被转入资金共计299978元,其中购买火币149998元,转出149980元。
胡某某、朱某某团伙发展了谢某某、张某某购买火币、转账,其中谢某某长安银行(尾号4945)、中国银行(尾号903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尾号7166)、工商银行(尾号5939)银行卡被转入资金共计160300元,其中购买火币115100元,转出45200元;
张某某工商银行(尾号5455)、中国银行(尾号7769)银行卡被转入资金共计72000元,其中购买火币50000元,转出22000元。
以上胡某某、朱某某团伙银行账户共计被转入资金共计3840834元,其中购买火币2089187元,转出资金17516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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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决定观点
本院认为,谢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梁汉律师: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夏粤刑辩团队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
自执业以来,办理各类刑事案件上百件。其中不乏一批市级、厅级乃至部级督办的重大影响性案件。如龙某某认定正当防卫无罪判决案,香港黑社会“运毒贩毒案”(涉案冰毒32公斤)、深圳“套路嫖”第一案、韶关特大“网络开设赌场”案(APP棋牌游戏)、南通特大“非法买卖枪支”案、深圳“文玩诈骗”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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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杨检刑不诉〔2021〕67号 一、基本案情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明知张某甲(已判决)为信息网络诈骗需要他人提供银行进行转账,在2019年12月底开户中国银行卡(卡号:62166178000********)、工商银行卡(62122622010********)各一张提供给张某甲。经查询,上述郑某某提供给张某甲的二张银行卡于开户至其被抓获期间产生的资金流入流水高达人民币
从2019年至2021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众号公布,2021年,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起诉的达13万人,该罪名一跃成为刑事犯罪的第3位。 有一次,万辉律师去某县看守所会见,一聊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事人告诉我,仓里共计33人,有9人因“帮信罪”进来,三分天下有其一。可以很负责任地告诉你,如果你没有一位朋友或者朋友的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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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近段时间,因借银行卡、电话卡给他人而被刑事拘留、逮捕进而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越来越多,根据现阶段刑事政策,此类案件判缓刑可能性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曾联合发文,《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附向欣律师曾办理的案件判决(节选) 案号:(2020)沪0104刑初972号
你好,帮信罪三年以下,对于违法犯罪所得需要全部退赃。如果全部退脏的话,还会得到减轻处罚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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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我徒弟打电话说接了一个亲戚家的案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自己经验不足,向我请教一下(我徒弟已经是执业一年的律师,和我没有在同一个律所)。我给他讲看一下两高的司法解释及相关的案例。 2020年11月,徒弟又打电话给我,说是该案件已批捕,说他亲戚家希望犯罪嫌疑人能够取保早日出来。但申请取保了,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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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银行卡案件中,很多家属都会关心类似的问题:家属不能会见怎么办,银行卡走账刷流水会构成什么犯罪,买卖银行卡要坐牢吗,帮信罪怎么争取不起诉。有当事人家属抱着很多疑问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咨询,叶斌律师有着14年的刑事办案经验,结合以前办理过的帮信罪不起诉案例给家属分析非法买卖银行卡案件的辩护方案,家属信任并委托叶律师代理案件。叶律师帮助当事人取保候审后,还争取到检察院不起诉的好结果。【案件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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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之前说到,如果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已经提供了银行卡后,如果后悔了想救赎的话,建议可以先把卡挂失了,但是不能动卡里的钱,动了,可能就万劫不复了,今天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就详细说下原因。这类案件,有的人可能会耍小聪明或者禁不住诱惑,认为卡里的钱也不是什么干净的钱,吞了也不会有人报警,于是在提供卡后,等卡里走账时,把钱转走,或者直接把卡挂失,从而把钱截留,黑吃黑赚一笔。对于这种黑吃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