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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涉案银行卡流水16万余元,获利八百元,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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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涉案银行卡流水16万余元,获利八百元,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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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一部刑不诉〔2021〕8号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底,胡某某在蝙蝠聊天软件中看见一条帮助他人购买火币赚钱的信息后,主动联系“上家”(网络违法犯罪分子),并与其商议后在西安市租赁了一间民宿,以每购买50000元火币,支付150元的报酬,诱导人员前来购买火币、转账。

前来购买火币人员要提供自己银行卡,在手机上下载火币APP,再绑定支付宝,然后胡某某联系“上家”将钱转入银行卡中,由专门操作电脑人员将转入银行卡中的钱转出,或者购买火币,再将购买的火币转入“上家”提供的地址,以这种方式为网络违法犯罪所得提供支付结算,赚取报酬。

期间,胡某某叫来了朱某某,朱某某提又叫来了陕西渭南的王某某、李某来西安购买火币、转账。2020年国庆节之后,胡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商议,在渭南市王某某“隆力奇”渭南旗舰店组织人员购买火币,胡某某叫了唐某某,唐某某又叫了赵某某,二人为前来购买火币、转账人员提供电脑技术操作,耿某某有时也提供电脑技术操作,期间朱某某叫来了贾某某,贾某某叫来了郗某某来渭南购买火币、转账,同时李某也来到了渭南。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被罗某某介绍,张某某被一个叫“老高”的人介绍,二人来到王某某“隆力奇”旗舰店购买火币、转账。胡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李某、耿某某互相进行了分工,每天的购买火币、转账收入,除了支付前来购买火币、转账人员的报酬、王某某房租费等,剩余的盈利由五人分配。

后胡某某、朱某某、贾某某又在西安组织人员购买火币、转账,期间郗某某叫来了杨某某、张某茹、梁某某到西安购买火币、转账。

2020年11月4日、11月5日、11月6日,被告人贾某某、朱某某、胡某某等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害人豆某、简某等42名被害人被诈骗后,全部或者部分资金被转入胡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李某、贾某某、唐某某、耿某某、郗某某、赵某某、谢某某、张某某账户,被胡某某、朱某某团伙操作购买火币,或者再次转出。

2020年9月至11月,胡某某建设银行(尾号3203)、工商银行(尾号6224)、平安银行(尾号9261)、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尾号7006)银行卡被转入资金共计259998元,其中购买火币50000元,转出209998元;

朱某某长安银行(尾号1037)、兴业银行(尾号2715)、光大银行(尾号7612)、交通银行(尾号9598)、农业银行(尾号0471)、中国银行(尾号6108)银行卡被转入资金共计924994元,其中购买货币249898元,转出625096元,取现50000元;

王某某中国工商银行(尾号685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尾号7629)、西安银行(9764)、兴业银行卡(尾号3215)、长安银行(尾号5015)、中信银行(尾号1430)、中国银行(9813)银行卡被转入资金共计814978元,其中购买火币696698?元,转出118280元;

李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尾号4443)、西安银行(尾号9905)、兴业银行(尾号0413)、长安银行(尾号4126)、中信银行(尾号8187)银行卡共计被转入资金358897元,其中购买火币210298元,转出148599元;

贾某某兴业银行(尾号2612)、中信银行(尾号0121)、西安银行(尾号6372)、建设银行(尾号810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尾号3997)银行卡被转入资金共计308595元,其中购买火币224197元,转出84398元;

唐某某西安银行(尾号6837)、?中国邮政银行(尾号6666)、招商银行(尾号3228)银行卡被转入资金共计248198元,其中购买火币149999元,转出98199元;

耿某某兴业银行(尾号151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尾号8917)、中信银行(尾号1448)、西安银行(尾号0273)、长安银行(尾号9637)银行卡被转入资金共计330396元,其中购买火币130499元,转出199897元;

赵某某中国银行(尾号6623)、工商银行(尾号3886)银行卡被转入资金共计112500元,其中购买火币62500元,转出50000元;

郗某某西安银行(尾号5813)、中信银行(尾号0139)、兴业银行(尾号4514)银行卡被转入资金共计299978元,其中购买火币149998元,转出149980元。

胡某某、朱某某团伙发展了谢某某、张某某购买火币、转账,其中谢某某长安银行(尾号4945)、中国银行(尾号903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尾号7166)、工商银行(尾号5939)银行卡被转入资金共计160300元,其中购买火币115100元,转出45200元;

张某某工商银行(尾号5455)、中国银行(尾号7769)银行卡被转入资金共计72000元,其中购买火币50000元,转出22000元。

以上胡某某、朱某某团伙银行账户共计被转入资金共计3840834元,其中购买火币2089187元,转出资金1751647元。

 

二、决定观点

本院认为,谢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梁汉律师: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夏粤刑辩团队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

自执业以来,办理各类刑事案件上百件。其中不乏一批市级、厅级乃至部级督办的重大影响性案件。如龙某某认定正当防卫无罪判决案,香港黑社会“运毒贩毒案”(涉案冰毒32公斤)、深圳“套路嫖”第一案、韶关特大“网络开设赌场”案(APP棋牌游戏)、南通特大“非法买卖枪支”案、深圳“文玩诈骗”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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