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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涉案流水110万余元,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赔偿谅解情节,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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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涉案流水110万余元,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赔偿谅解情节,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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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沪杨检刑不诉〔2021〕67号

 

一、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明知张某甲(已判决)为信息网络诈骗需要他人提供银行进行转账,在2019年12月底开户中国银行卡(卡号:62166178000********)、工商银行卡(62122622010********)各一张提供给张某甲。

经查询,上述郑某某提供给张某甲的二张银行卡于开户至其被抓获期间产生的资金流入流水高达人民币(下同)110余万元。

另查,现住本市杨浦区的被害人高某某被骗的7598元中的2999元于2019年12月30日被转账至郑某某的工商银行卡(62122622010********)内由张某甲提现。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20年4月13日被抓获归案。2021年5月14日,其向被害人高某某赔偿3000元并获得谅解。

 

二、决定观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不起诉。

 

梁汉律师: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夏粤刑辩团队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

自执业以来,办理各类刑事案件上百件。其中不乏一批市级、厅级乃至部级督办的重大影响性案件。如龙某某认定正当防卫无罪判决案,香港黑社会“运毒贩毒案”(涉案冰毒32公斤)、深圳“套路嫖”第一案、韶关特大“网络开设赌场”案(APP棋牌游戏)、南通特大“非法买卖枪支”案、深圳“文玩诈骗”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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