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茂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一、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单位茂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是被不起诉人巫某某和朱某某(在逃)。巫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2019年7月29日,茂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来料加工的贸易方式向茂名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6705201910********,申报品名为旧碳粉盒、旧复印机碳粉盒、旧墨盒,总净重为62090千克,总金额为63935.99美元,由4个集装箱装载,集装箱号分别为AWTU381****、CCLU617****、CAXU903*****、CAXU976****。
经对上述进口货物进行彻底检查清点,发现茂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进口货物中夹藏有大量新墨盒、定影器、新硒鼓、新粉筒和其他组件等货物,未向海关申报,以夹藏的方式逃避海关的监管。
另外,其中24个卡板的旧墨盒是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香港以每个卡板7000-8000元的进口包税费用,向国内货主谭某某、曾某某、毛某某、王某某、吴某某(五人另案处理)等人揽货后,再以每个卡板6000-6500元的进口包税费用交给朱某某(在逃),伪报为茂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贸易货物走私进口。
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估价,上述夹藏走私进口的货物价值为1847150元,伪报贸易方式走私进口的货物价值为1595104元;
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应缴税款分别为180548.52元和155912.35元。 。
二、审查结果: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茂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巫某某、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补缴全部税款,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对茂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巫某某和郭某某不起诉。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深检刑不诉〔2020〕51号 一、基本案情:被不起诉单位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自2012年5月28日至2015年5月27日期间从深圳关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集成电路等商品,存在低报价格的犯罪事实。经海关计核,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330698.19元。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作为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低报价格的违法行为,应对本案承担相应
漳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漳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一、基本案情:2020年4月1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丙受杨某庚雇佣,与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丁一同作为船员,杨某庚作为船长,驾驶由杨某庚租赁的“闽龙渔运60611”船舶,从漳浦岱嵩码头出发,航行至东经118度24分、北纬22度58分附近海域接驳无合法手续成品油59.92吨运输入境。次日19时55分许,该批成品油运抵南碇岛附近海域时,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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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检刑不诉〔2021〕1号 一、基本案情:2017年至2018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委托香港**公司代其拍卖二手挖掘机后,再由香港**公司或他人将二手挖掘机申报进口,徐某某随后支付包税通关费用。徐某某明知通关团伙低于真实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口,仍采取包税通关的模式委托香港**公司或他人通关二手挖掘机。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伙走私进口二手挖掘机9台,价值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深检刑不诉〔2019〕139号 一、基本案情: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广州**报关有限公司以包税价格接受香港人吴某某及深圳市**有限公司陈某某(另案处理)的委托,制作虚假报关单证资料,以低报价格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二手挖掘机共计36台,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935013.09元。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系广州**报关有限公司的报关文员,具体经办涉案货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检刑不诉〔2019〕19号 一、基本案情:被不起诉单位东莞**公司位于本市桥头镇**村,是一家海关备案的来料加工企业,主要业务是将保税进口的料件加工成成衣后复出口,何某某(另作处理)是该公司实际负责人,美国**公司是该公司主要客户。2010年初,应**公司在国内的分公司**(上海)商业有限公司的要求,东莞**公司将部分保税料件制成品内销给**(上海)商业有限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2012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金XX所在公司同事同他人在本区霄云XX等地,以天津XX公司(以下简称天津XX公司)、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海河公司)、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等名义,通过网络宣传、口口相传等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P2P理财,承诺保本付息,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现有报案人300
不一定,因为我国法律制度没有规定过只要认罪认罚就一定可以不起诉,除非犯罪情节特别轻微,犯罪嫌疑人有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检察院有可能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正常情况下检察院不可以用不起诉的条件,让犯罪嫌疑人签认罪认罚具结书。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温检三部刑不诉〔2020〕61号 一、基本案情: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李某某(已判决)走私团伙与陈某某、章某某、林某某(均另案处理)、施某某(已判决)等人商量在温州市洞头区灵昆附近搭建简易码头供走私船舶靠岸卸货,而后在洞头区瓯江口三号码头附近搭建简易码头。同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走私船舶在该简易码头卸货进行望风时被抓获,该次涉案走私柴油58
日照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日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一、基本案情:2017年8月至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先后7次在日照口岸通过瞒报方式将从韩国乐天、新罗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等货物携带入境,后通过网络或在其经营的**化妆品店内销售,货物价值67.1651万元,经日照海关核定,涉嫌偷逃应缴税款共计12.110244万元。2019年3月17日被不起诉人宗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嫌疑人于某为非法抵扣税款,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支付开票费,通过他人介绍,从天津某销售公司、某模具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632257元,虚开税款数额91866.41元。律师介入:张帅岭律师介入后,认为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争取酌定不起诉,遂积极联系检察院,补缴税款,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对嫌疑人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律师法律意见(此处仅列提纲):一、
育龄期的妇女,有一部分人为了达到有效避孕的目的,经常会采取各种方法来避孕。其中,在宫内放置节育环,就是一种很常见的避孕方式。过了育龄期,进入绝经年龄后,大部分人就会选择将宫内节育器取出。很多人觉得这种避孕方式很安全,殊不知,手术都是有风险的。【案情简介】2020年1月19日,项某因“绝经8年余,要求取环”,入住A医院取节育环,初步诊断:1.子宫内节育器嵌顿,2.子宫内节育器移位,3.子宫肌瘤。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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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起诉意见书指控:2019年4月至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秦某冒用他人之名,通过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境外服务器,在互联网上架设网站“歪歪漫”,存储大量淫秽漫画图片,以支付宝支付的方式,按照最低人民币48元单次充值购买或人民币98元网站会员购买的销售形式向他人传播淫秽漫画,从中非法获利。经鉴定,该网站的79部漫画为淫秽物品,被不起诉人秦某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65320元。【案件程序】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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