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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款近130万,具有认罪认罚,从犯、坦白情节,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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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款近130万,具有认罪认罚,从犯、坦白情节,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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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温检三部刑不诉〔2020〕61号

 

一、基本案情: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李某某(已判决)走私团伙与陈某某、章某某、林某某(均另案处理)、施某某(已判决)等人商量在温州市洞头区灵昆附近搭建简易码头供走私船舶靠岸卸货,而后在洞头区瓯江口三号码头附近搭建简易码头。

同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走私船舶在该简易码头卸货进行望风时被抓获,该次涉案走私柴油580吨,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1290415.32元。

 

二、审查结果: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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