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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货值67万,逃税12万余元,认罪认罚,具有坦白,退缴违法所扽情节,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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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货值67万,逃税12万余元,认罪认罚,具有坦白,退缴违法所扽情节,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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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日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至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先后7次在日照口岸通过瞒报方式将从韩国乐天、新罗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等货物携带入境,后通过网络或在其经营的**化妆品店内销售,货物价值67.1651万元,经日照海关核定,涉嫌偷逃应缴税款共计12.110244万元。

2019年3月17日被不起诉人宗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补缴全部偷逃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韩国乐天、新罗免税店购物小票、银行交易明细、出入境记录、发破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

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4.被不起诉人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审查结果: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但被不起诉人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数额刚超过犯罪起点、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补缴全部偷逃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宗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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