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款30余万元
——取保后,获缓刑处罚
案情简介:
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李X通过微信向在香港经营名表生意的林X(另案处理)购买高档品牌名表用于在国内销售。
为获取高额利润,二人商议由林X在香港委托“水客”采取随身携带,不向海关申报的方式走私进境,进境后由“水客”通过快递邮寄至李X指定地点。
李X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等方式将购表款支付到林X指定的账户内,“水客”的费用计算在购表款中由李X一并支付。经计核,李X通过上述方式走私名表10块,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307858.45元。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李X的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证人林X等证言,海关核定证明书、电子证据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告人李X的供述等证据。
据此认为,被告人李X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李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李X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李X通过微信向在香港经营名表生意的林X(另案处理)购买高档品牌名表用于在国内销售。
为牟取非法利益,二人商议由林X在香港委托“水客”采取随身携带,不向海关申报的方式走私进境后,由“水客”通过快递邮寄至李X指定的地点。
李X通过银行转账将购表款支付到林X指定的账户内。经计核,李X通过上述方式走私进境名表10块,偷逃应缴税款共计307858.45元。
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李X被查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证明:
2.微信聊天记录证明:
3.李X的尾号为XXXX的招商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表证明:
4.自XX公司调取的邮寄记录证明
5.《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证明:
6.证人林X的证言证明:
7.证人罗X、黄X的证言证明:
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明:
9.户籍证明材料证明:
10.被告人李X供述: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X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走私进境名表在国内销售,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认罚款,又系初犯,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对于被告人李X的辩护人所提,请求对李X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本院为维护国家对普通货物的进出口监管与税收征收制度,打击走私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二、在案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7858.45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分析】
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违反海关法规及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且偷逃税款达一定数额时构成此罪。根据该案特点,律师连续几次会见李X,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积极为李X核减相应逃税金额,及时与公安缉私承办人员进行案件沟通,在成功核减税款30余万元后,由家属积极配合税款的补缴工作,最终得以在30天内成功取保。
法院最终做出判一缓一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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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罪的量刑是根据偷逃应缴税额来确定的: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量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建议委托专业的刑辩律师介入,结合相关证据和案件事实开展有效的辩护工作,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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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15万元以上的行为。所谓 “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一、走私普通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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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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