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XX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产品入境,偷逃国家税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被告人洪X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洪X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并已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被告单位XX公司也应认定自首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显示其具有悔罪意愿,并且国家损失已得以弥补。
结合本案的案情、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认罪态度,本院认为对洪X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二、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深圳市XX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10900.56元(已缴纳的罚金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洪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述】2014年3月,被告人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结识了走私人员成某1(已判刑),2015年3、4月期间,被告人唐某多次直接向成某1购买从云南河口的中越边境走私入境的越南大米。成某1等人将走私入境的越南大米运至河口北火车站后,再发运给唐某。唐某先后向成某1购买走私入境越南大米共计449吨,经武汉海关关税处核定,偷逃进口环节税税款共计人民币931585.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
律师观点分析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张x喜,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因本案于2019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委托我所刑事律师团队代理,我所刑辩团队指派刑律作为辩护本院查明 一、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张x喜从他人处收购空酒瓶、外包装材料,并购买制假工具及低档白酒,在其租赁的南京市栖霞区南象山一
律师观点分析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诉刑诉〔201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余X、陆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周XX、被告人余X及其辩护人陈XX、被告人陆XX及其辩护人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左右,被告人陈
【案情】32岁代购女子刘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刑事拘留,刘某从事手表销售业务。她在网上结识林某等从事手表销售业务的人员。为谋取非法利益,刘某分别与上述四名卖家商议,由刘某根据境内客户需求,将需要购买的手表品牌、型号通过微信分别向林某等卖家询价,商定价格后,刘某将货款支付到卖家指定的账户。为逃避海关监管,手表由刘某或卖家确定的“水客”通过旅检渠道,将手表在国内销售。刘某共采用上述方式走私167块手表入境
走私普通货物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耿X,曾用名耿X某,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捕前住石家庄市长安区。2003年5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因漏判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15日因犯寻衅
律师观点分析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8)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林XX、陈X、林XX、林XX、颜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官荣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XX及其辩护人李XX,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黄XX,被告人林X、林XX、林XX、颜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
一、走私普通货物罪会怎么处罚1、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处罚: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2、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
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从犯与主犯相比,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要轻一些。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的从犯的处罚原则具有科学根据。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案情】 被告人马某从某口岸旅检进境大厅入境,被海关抽查。经检查,在其行李内查获ARRIALEXA数字电影摄像机机身50台,未向海关申报。另外,被告人马某从罗湖口岸入境,在其行李内查获CARLZEISS摄像机镜头50个,未向海关申报。经深圳海关审单处计核,上述走私物品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8207700元。【律师评析】 结合《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百五十七条中的规定,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一般是对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31日0时许,马X3酒后在中华大街市庄路西XX内与多人发生冲突,马X3误认为在歌厅的被告人赵X、李X、王X为与他发生冲突的人,持酒瓶追至中华大街与市庄路交口附近时,被告人王X将马X3踹倒后,王X、赵X对马X3拳打脚踢、赵X用鞋拍打马X3,李X用凳子击打马X3,经鉴定马X3之损伤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不起诉决定书沪检三分刑不诉〔2021〕19号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311994********,汉族,初中肄业,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门**号,住四川省峨眉山市**镇**村**组**号,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由上海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2021年8月2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赵陆
赖昌星涉案罪名“走私普通货物罪、物品罪”取消死刑最高可判无期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罪法律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的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2010年7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9月3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16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四川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30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
审理经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5)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峰、王*、季*、张*、潘*、邱*、高*、陈*、陈*、沈*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于2015年8月3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代理检察员杨中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周妹妹,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记录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9)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销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特征词:自动投案 | 分期 | 工资 | 传销资金 | 恶意 | 酌情 | 免除处罚 | 自首 | 拘役 | 以自首论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某,男,1969年生于山西省忻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原山西省河曲县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曲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释放,2017年12月28日被抓获,2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某,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武义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浙江省武义县。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浙江省永康市看守所。辩护人王耀,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男,1980年3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武义县,汉族,大专文化,家住浙江省武义县。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
律师观点分析 一.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一部刑诉[2020]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任XX、张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张某某结伙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中被告人陈某某涉案金额58000余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任某某涉案金额30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涉案金额28000余元,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