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粤0111刑初87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嘉,女,1993年某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人黄某君,女,1993年某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辩护人亢某明、李某,均系广东某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女,1974年某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辩护人卢愿光、卢振科,均系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钊,男,1992年某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人欧阳某泉,男,1988年某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人梁某惠,女,1970年某月2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辩护人毛某龙,广东太某某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六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刑诉﹝2020﹞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嘉、黄某君、黄某、李某钊、欧阳某泉、梁某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文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嘉、黄某君、黄某、李某钊、欧阳某泉、梁某惠及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以来,被告人梁某惠、李某钊、黄某、欧阳某泉、黄某君、吴某嘉,伙同同案人李某、吴某、林某、钟某、王某、欧某、刘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明知网站“乐享麻将”APP平台以麻将、扑克等游戏聚众赌博,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广州市从化区等地通过发布朋友圈信息、社交联系等方法,招揽人员、担任赌博网站的代理进行网络赌博。
被告人吴某嘉、黄某君、黄某、李某钊、欧阳某泉、梁某惠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某嘉、黄某君、黄某、李某钊、欧阳某泉、梁某惠开设赌场,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吴某嘉、黄某君、黄某、李某钊、欧阳某泉、梁某惠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吴某嘉、黄某君、黄某、李某钊、欧阳某泉、梁某惠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对吴某嘉处以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对黄某君处以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对李某钊处以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
对黄某、欧阳某泉处以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一千元;对梁某惠处以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嘉、黄某君、黄某、李某钊、欧阳某泉、梁某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君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黄某君参与本案时间短且获利少,是从犯。
2.黄某君系初犯、偶犯。
3.黄某君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4.黄某君的家庭情况特殊,急需黄某君回归家庭照料。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黄某君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日,缓刑一年。
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黄某参与开设赌场的情节较轻,系从犯。
2.黄某主观恶性小,无前科,属于初犯,具有坦白情节。
3.黄某一贯社会表现好,无任何违法行为,工作近三十年成绩突出。
4.黄某的儿子即将高考,需要黄某予以照顾。
5.黄某已认罪认罚。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黄某判处缓刑。
被告人梁某惠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梁某惠家中老人的身体情况,将其刑期减少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0年以来,被告人梁某惠、李某钊、黄某、欧阳某泉、黄某君、吴某嘉及同案人李某、吴某、林某、钟某、王某、欧某、刘某等人明知网站“乐享麻将”APP平台以麻将、扑克等游戏聚众赌博,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广州市从化区等地通过发布朋友圈信息、社交联系等方法,招揽人员、担任赌博网站的代理进行网络赌博。
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6日抓获被告人梁某惠、李某钊、黄某、欧阳某泉、黄某君、吴某嘉。
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手机照片等物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何某某、温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某嘉、黄某君、黄某、李某钊、欧阳某泉、梁某惠的供述,勘验、搜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惠、李某钊、黄某、欧阳某泉、黄某君、吴某嘉开设赌场,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被告人梁某惠、李某钊、黄某、欧阳某泉、黄某君、吴某嘉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惠、李某钊、黄某、欧阳某泉、黄某君、吴某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关于本案是否区分主从犯的问题,本案各被告人均独自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并抽水渔利,依法不予区分主从犯。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酌情考量。
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梁某惠、李某钊、黄某、欧阳某泉、黄某君、吴某嘉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6日起至2021年5月5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6日起至2021年4月5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6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6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欧阳某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6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梁某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6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七、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6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丘志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龙筱晨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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