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晋1122刑初157号
公诉机关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X,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山西省吕X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吕X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孝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牛XX,山西XX律师。
被告人史XX,曾用名史XX,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山西省吕X市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会计,住山西省孝义市。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孝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XX,山西XX律师。
被告人张X,男,1964年2月3日出生,山西省吕X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市民,住山西省孝义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孝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XX,山西XX律师。
交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交检刑刑诉[2019]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史XX、张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X、书记员杨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XX及其辩护人牛XX、被告人史XX及其辩护人王XX、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刘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13日,山西吕X离石金晖荣XX(公司位于吕X市XX)同吕XXX公司(公司位于吕X市XX)签订了880万元的搬迁补偿协议。
同年10月17日,该公司按协议约定以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吕XXX公司500万元,并作转账记账处理,同年12月18日,该公司在未实际支付东山XX公司880万元的情况下,利用被告人孙XX出具的收款收据做转账记账处理。
2018年4月-5月,吕X离石金晖荣泰XX有限公司财务科科长史XX、常务副矿长张X、总会计师李XX(另案处理)三名被告人,同被告人陈XX(在逃)商定由吕X市东山XX公司为其公司开880万元的混凝土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下账,税款由吕X离石金晖荣泰XX有限公司以煤折价支付,由被告人陈XX负责拉运结算。
2018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XX指使吕XXX公司分管财务的站长孙XX和会计张XX(另案处理)二被告人,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先行垫付税款256310.66元,为山西吕X离石金晖荣XX虚开了十张价税合计88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年8月20日史XX接受为其公司虚开的880万元的混凝土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请示被告人李XX同意后,由该公司财务人员记账并向离石区税务局申报抵扣税款256310.66元。
2018年11月28日,山西吕X离石金晖荣XX主动将已抵扣的税款向离石区税务局全部补缴,并支付了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建议三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20000元,执行方式为缓刑。或者判处三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孙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没有异议;
2、案发背景是因为东山XX受XXX胁迫而开票,且犯意的提出是XXX的工作人员提出的,虚开的发票也不是为了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孙XX在本案中处于从属地位,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
3、孙XX系初犯、偶犯,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史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史XX具有法定自首情节,应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其系未受到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就如实供述罪行,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2、被告人史XX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小,应认定为从犯;3、被告人史XX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本次犯罪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小,犯罪后涉案应纳税款已被足额缴纳。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史XX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X未受到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
2、被告人张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3、被告人张X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小,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罚,足额补缴税款。
建议对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3日,山西吕X离石金晖荣XX(公司位于吕X市XX)同吕XXX公司(公司位于吕X市XX)签订了880万元的搬迁补偿协议。
同年10月17日,该公司按协议约定以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吕XXX公司500万元,并作转账记账处理,同年12月18日,该公司在未实际支付东山XX公司880万元的情况下,利用被告人孙XX出具的收款收据做转账记账处理。
2018年4月-5月,吕X离石金晖荣泰XX有限公司财务科科长史XX、常务副矿长张X、总会计师李XX(另案处理)三名被告人,同被告人陈XX(在逃)商定由吕X市东山XX公司为其公司开880万元的混凝土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下账,税款由吕X离石金晖荣泰XX有限公司以煤折价支付,由被告人陈XX负责拉运结算。
2018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XX指使吕XXX公司分管财务的站长孙XX和会计张XX(另案处理)二被告人,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先行垫付税款256310.66元,为山西吕X离石金晖荣XX虚开了十张价税合计88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年8月20日史XX接受为其公司虚开的880万元的混凝土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请示被告人李XX同意后,由该公司财务人员记账并向离石区税务局申报抵扣税款256310.66元。
2018年11月28日,山西吕X离石金晖荣XX主动将已抵扣的税款向离石区税务局全部补缴,并支付了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证明三名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8年11月27日孝义市公安局对三名被告人的物品进行扣押,2018年11月28日被扣物品被领取。
3《吕X市东山XX公司搬迁补偿协议》、《转账记账凭证》、《付款审批单》、承兑汇票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据,证明山西吕X离石金晖荣XX和吕XXX公司的补偿款金额、付款方式和时间,以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4国家税务总局吕X市离石区税务局的查询信息及明细,证明2017年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山西吕X离石金晖荣XX共接收吕X市东山XX公司开具未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10分,价税合计880万元,已于2018年8月全部认证抵扣,共抵扣增值税税额256310.66元。
5山西吕X离石金晖荣XX的《情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电子缴款凭证》等,证明2018年11月28日山西吕X离石金晖荣XX主动将所抵扣税款、附加税及相关滞纳金全部补缴。
6国家税务总局吕X市李石区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的情况说明》及答复,证明搬迁补偿款,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
7李XX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10月金晖荣泰XX和吕X东山XX签订协议,约定由荣泰XX赔偿东山XX880万元搬迁款,随后荣泰XX分两次将880万元支付东山XX,东山XX答应开具发票却迟迟开不出正规发票。
之后,丁X、张X、李XX、史XX、林XX在场的情况下,张X通报和东山XX商议结果,即东山XX要求支付税款才能开具发票,他们研究之后决定同意支付税款,以原煤抵顶,金额为25.63万元,按照当时原煤市场价格折合吨数。
8到案经过,证明三名被告人系主动到案。
9证人马X证言,证明其2016年3月至2018年4月担任吕X市东山XX公司总经理。老板是王XX。2017年6月份发生过一次山体滑坡,他找到煤矿交涉,最后签订了两份协议,一份是880万元的协议,另一份是1900万元以煤折抵的协议。
煤矿是以搬迁补偿款的名义支付的,具体协商是他和对方煤矿的丁XX、张XX。开具发票的事情他不清楚。
10证人丁X证言,证明2015年7月他担任金晖荣泰XX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兼矿长,总会计师是李XX,财务科长是史XX,他们公司接收过东山XX公司开具的88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发票内容是混凝土,这不是他们两家公司之间的真实业务往来,因为他们赔偿了东山XX880万元的搬迁款,他们需要开票入账。
具体协调是张X副矿长和对方公司负责人马X联系协调的,具体由财务人员对接,这些增值税发票他们公司抵扣了税款了。
11证人杨X1证言,证明他担任金晖荣泰XX有限公司的行政副矿长,他们公司与东山XX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他参与过两次谈判,支付方式的谈判是史XX具体进行的,经他手签字支付对方公司880万元的补偿款后,财务科长史XX让他联系对方公司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他电话联系翟X说明了这个情况,之后翟X领的公司财务上的一个女的,四十多岁,拿着开好的增值税发票找到他,他就领上这些人去见了史XX。
12证人翟X证言,证明他2011年去了东山XX公司工作,职务是东山XX公司的站长,主要负责生产和调度,离石金晖荣泰XX有限公司的副矿长杨X1和财务科长史XX都和他说过开具88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他将情况汇报给马X,马X不同意给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后来的事情他没有参与,也不清楚,他拉的孙XX去过金晖荣泰XX有限公司,拿过一张500万元的承兑汇票,孙XX给对方出具了收据。
13证人吕X证言,证明2018年4月他去了东山XX担任总经理,当时的会计是张XX,出纳是孙XX,公司财务是由他审批,但是是孙XX具体负责的。
孙XX告诉他XX公司支付的赔偿款要求开票,税款由陈XX承担。
14证人杨X2证言,证明他担任XX公司的财务副科长,2018年5月份,财务科长史XX告诉他公司支付给东山XX880万元的补偿款,没有开具发票,到2018年8月份,史XX把对方公司开具的880万元的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拿回来。
2018年11月28日,丁X矿长让他把该增值税发票找出来,到税务局大厅补缴了全部税款、附加税、滞纳金等29万多元。
这些发票2018年8月份已经向税务部门抵扣了税款25万多元。
15同案犯李XX供述,证明他2013年3月担任金晖荣泰XX有限公司的总会计师。他们公司先行支付给东山XX880万元的搬迁款,在以煤折价赔偿搬迁款时,因对方公司一直提供不了88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们公司暂停了对方拉煤,由公司常务副矿长张X、财务科长史XX和对方公司的女财务人员,在张X办公室谈开票的事,要求对方开具88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再让他们拉煤。
要求史XX和对方财务人员对接。史XX向他汇报说对方开具了880万元的混凝土增值税发票,他当时也同意接收,因为对方开具不出补偿款发票,只能接收。
这些增值税发票应该是抵扣了税款了,抵扣金额以账目为准。
16同案犯张XX供述,证明她是东山XX的会计。孙XX给过她两张收据,让她记账,一张是500万元的,2017年年底给她的,收据上写着收到金晖荣泰XX有限公司赔偿款500万元;
另一张是380万元,2018年7月份给她的,收据写着收到金晖荣泰XX有限公司赔偿款380万元,标注着作废。他们公司给荣泰XX开具了88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的是销售混凝土的发票。
孙XX告她说陈XX要开增值税发票,她问怎么开这个票,孙说开成赔偿款的票,她说不能,只能开混凝土的票,她专门去税务局咨询,税务局说不能开赔偿款的票,2018年5月份,孙XX叫他去陈XX的办公地点,陈XX问她能否开具抵扣税款的发票,880万元需要交多少税款,她告诉陈可以开具,税款需要20多万元,当时孙XX也在场,陈XX就告诉她开成增值税专用发票,她就按照指示开成混凝土的票,一共开了10张,金额是880万元,增值税交了25.6万元,她计算出税款后告诉孙XX,孙把税款存到对公账户上,她通过报税系统缴纳了税款。
开好票之后,她联系陈XX,给了陈XX,由陈XX送往对方公司。关于开票的事情,她记得2018年5月下旬,陈XX叫她和孙XX一起去XX公司一个办公室,谈开票的事情,对方公司当时有三四个人,她都不认识。
陈XX是王XX的姐夫,应该是王XX安排处理这件事的。
17被告人张X的供述及庭审笔录,证明他是金晖荣泰XX有限公司的常务副矿长,2017年10月公司与东山XX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是他和丁X矿长代表公司签订的,其中1900万元的协议是以煤折价赔偿,880万元中的500万元是支付的承兑汇票,380万元因东山XX原厂未移交验收还未实际支付。
2018年4、5月份,公司财务总监李XX和财务科长史XX向他和丁X汇报,说是支付了东山XX公司880万元,对方不给开票如何记账,丁X就安排把对方叫过来协商一下开票的事情,大概一星期以后,陈XX和对方公司两个女的工作人员来到他的办公室,他们公司当时参加的人有丁X、李XX、史XX,商量之后,陈XX答应以东山混凝土公司的名义开票,具体和财务李XX和史XX对接,之后的事情他不清楚也不懂。
18被告人史XX的供述及庭审笔录,证明他担任XX公司财务科长,领导是财务总监李XX。2018年公司接收东山XX88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因为他们支付给东山XX的赔偿款无法下账,涉及多交企业所得税,他就想张X和李XX汇报,2018年4月份,对方公司的一名男的和两个女的来到公司就开票的事情召开碰头会,最后决定由东山XX公司向XX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年8月份,对方将88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给了他,他安排会计杨X2记账并进行抵扣,抵扣的税款金额以记账为准。
该增值税发票并非两家之间真实的业务往来,他知道行为不对,但是目的也是为了公司走账。
19被告人孙XX的供述及庭审笔录,证明他在东山XX担任出纳。2017年11月左右,翟X站长告诉她马总让去金晖荣泰XX有限公司取500万元的承兑,她和翟X一同去了,她去了财务上拿了500万元的承兑,回来之后,会计张XX上了账。
这500万元是XX公司因山体滑坡支付给东山XX的一部分赔偿款。2018年5月份,陈XX叫她去XX公司谈开票的事情,她叫着张XX一起去了。
在XX公司张XX的办公室,对方公司两三个男的,东山XX就是陈XX、张XX和她,具体是陈XX和对方谈的。之后陈XX告诉她要给XX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因税票是会计开的,她将电话告诉了陈XX,陈XX直接安排张XX开票的事情。
开了几张不清楚,总金额是880万元。开票时张XX算出税款,通知她把钱存到对公账户,她请示经理后,把税款存到对公账户上,张XX通过电脑转账交税,她记得一共交了25万元的税款。
具体谁把票给XX公司她也不清楚。她不懂财务,只是按照领导的意思负责出纳工作。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史XX、张X明知双方所在公司没有实际的混凝土交易往来,仍然商定并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下账,并抵扣税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其自愿认罪认罚,一贯表现良好,案发后,山西吕X离石金晖荣XX已主动将抵扣税款全部补缴,并支付了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各辩护人提出的三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各辩护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孙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2被告人史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3被告人张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吕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康 婕
人民陪审员 常晶晶
人民陪审员 闫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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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以赣检诉刑诉(2017)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12月2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变更合议庭成员,又于2018年2月2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书面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本院于201
律师观点分析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一刑诉〔20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彭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海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于2017年3月18日以出售股份的方式与北京XX公司(以下
律师观点分析律师案件分析:兰××,张××,张××等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XX。被告人兰XX,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5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长安区XX批准,同年7月2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侯××,陕西XX律师。辩护人王X,陕西XX律师。被告人张XX,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