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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史XX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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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史XX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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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晋1122刑初157号

公诉机关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X,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山西省吕X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吕X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孝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牛XX,山西XX律师。

被告人史XX,曾用名史XX,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山西省吕X市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会计,住山西省孝义市。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孝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XX,山西XX律师。

被告人张X,男,1964年2月3日出生,山西省吕X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市民,住山西省孝义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孝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XX,山西XX律师。

交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交检刑刑诉[2019]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史XX、张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X、书记员杨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XX及其辩护人牛XX、被告人史XX及其辩护人王XX、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刘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13日,山西吕X离石金晖荣XX(公司位于吕X市XX)同吕XXX公司(公司位于吕X市XX)签订了880万元的搬迁补偿协议。

同年10月17日,该公司按协议约定以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吕XXX公司500万元,并作转账记账处理,同年12月18日,该公司在未实际支付东山XX公司880万元的情况下,利用被告人孙XX出具的收款收据做转账记账处理。

2018年4月-5月,吕X离石金晖荣泰XX有限公司财务科科长史XX、常务副矿长张X、总会计师李XX(另案处理)三名被告人,同被告人陈XX(在逃)商定由吕X市东山XX公司为其公司开880万元的混凝土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下账,税款由吕X离石金晖荣泰XX有限公司以煤折价支付,由被告人陈XX负责拉运结算。

2018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XX指使吕XXX公司分管财务的站长孙XX和会计张XX(另案处理)二被告人,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先行垫付税款256310.66元,为山西吕X离石金晖荣XX虚开了十张价税合计88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年8月20日史XX接受为其公司虚开的880万元的混凝土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请示被告人李XX同意后,由该公司财务人员记账并向离石区税务局申报抵扣税款256310.66元。

2018年11月28日,山西吕X离石金晖荣XX主动将已抵扣的税款向离石区税务局全部补缴,并支付了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建议三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20000元,执行方式为缓刑。或者判处三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孙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没有异议;

2、案发背景是因为东山XX受XXX胁迫而开票,且犯意的提出是XXX的工作人员提出的,虚开的发票也不是为了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孙XX在本案中处于从属地位,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

3、孙XX系初犯、偶犯,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史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史XX具有法定自首情节,应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其系未受到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就如实供述罪行,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2、被告人史XX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小,应认定为从犯;3、被告人史XX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本次犯罪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小,犯罪后涉案应纳税款已被足额缴纳。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史XX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X未受到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

2、被告人张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3、被告人张X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小,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罚,足额补缴税款。

建议对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3日,山西吕X离石金晖荣XX(公司位于吕X市XX)同吕XXX公司(公司位于吕X市XX)签订了880万元的搬迁补偿协议。

同年10月17日,该公司按协议约定以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吕XXX公司500万元,并作转账记账处理,同年12月18日,该公司在未实际支付东山XX公司880万元的情况下,利用被告人孙XX出具的收款收据做转账记账处理。

2018年4月-5月,吕X离石金晖荣泰XX有限公司财务科科长史XX、常务副矿长张X、总会计师李XX(另案处理)三名被告人,同被告人陈XX(在逃)商定由吕X市东山XX公司为其公司开880万元的混凝土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下账,税款由吕X离石金晖荣泰XX有限公司以煤折价支付,由被告人陈XX负责拉运结算。

2018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XX指使吕XXX公司分管财务的站长孙XX和会计张XX(另案处理)二被告人,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先行垫付税款256310.66元,为山西吕X离石金晖荣XX虚开了十张价税合计88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年8月20日史XX接受为其公司虚开的880万元的混凝土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请示被告人李XX同意后,由该公司财务人员记账并向离石区税务局申报抵扣税款256310.66元。

2018年11月28日,山西吕X离石金晖荣XX主动将已抵扣的税款向离石区税务局全部补缴,并支付了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证明三名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8年11月27日孝义市公安局对三名被告人的物品进行扣押,2018年11月28日被扣物品被领取。

3《吕X市东山XX公司搬迁补偿协议》、《转账记账凭证》、《付款审批单》、承兑汇票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据,证明山西吕X离石金晖荣XX和吕XXX公司的补偿款金额、付款方式和时间,以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4国家税务总局吕X市离石区税务局的查询信息及明细,证明2017年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山西吕X离石金晖荣XX共接收吕X市东山XX公司开具未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10分,价税合计880万元,已于2018年8月全部认证抵扣,共抵扣增值税税额256310.66元。

5山西吕X离石金晖荣XX的《情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电子缴款凭证》等,证明2018年11月28日山西吕X离石金晖荣XX主动将所抵扣税款、附加税及相关滞纳金全部补缴。

6国家税务总局吕X市李石区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的情况说明》及答复,证明搬迁补偿款,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

7李XX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10月金晖荣泰XX和吕X东山XX签订协议,约定由荣泰XX赔偿东山XX880万元搬迁款,随后荣泰XX分两次将880万元支付东山XX,东山XX答应开具发票却迟迟开不出正规发票。

之后,丁X、张X、李XX、史XX、林XX在场的情况下,张X通报和东山XX商议结果,即东山XX要求支付税款才能开具发票,他们研究之后决定同意支付税款,以原煤抵顶,金额为25.63万元,按照当时原煤市场价格折合吨数。

8到案经过,证明三名被告人系主动到案。

9证人马X证言,证明其2016年3月至2018年4月担任吕X市东山XX公司总经理。老板是王XX。2017年6月份发生过一次山体滑坡,他找到煤矿交涉,最后签订了两份协议,一份是880万元的协议,另一份是1900万元以煤折抵的协议。

煤矿是以搬迁补偿款的名义支付的,具体协商是他和对方煤矿的丁XX、张XX。开具发票的事情他不清楚。

10证人丁X证言,证明2015年7月他担任金晖荣泰XX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兼矿长,总会计师是李XX,财务科长是史XX,他们公司接收过东山XX公司开具的88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发票内容是混凝土,这不是他们两家公司之间的真实业务往来,因为他们赔偿了东山XX880万元的搬迁款,他们需要开票入账。

具体协调是张X副矿长和对方公司负责人马X联系协调的,具体由财务人员对接,这些增值税发票他们公司抵扣了税款了。

11证人杨X1证言,证明他担任金晖荣泰XX有限公司的行政副矿长,他们公司与东山XX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他参与过两次谈判,支付方式的谈判是史XX具体进行的,经他手签字支付对方公司880万元的补偿款后,财务科长史XX让他联系对方公司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他电话联系翟X说明了这个情况,之后翟X领的公司财务上的一个女的,四十多岁,拿着开好的增值税发票找到他,他就领上这些人去见了史XX。

12证人翟X证言,证明他2011年去了东山XX公司工作,职务是东山XX公司的站长,主要负责生产和调度,离石金晖荣泰XX有限公司的副矿长杨X1和财务科长史XX都和他说过开具88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他将情况汇报给马X,马X不同意给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后来的事情他没有参与,也不清楚,他拉的孙XX去过金晖荣泰XX有限公司,拿过一张500万元的承兑汇票,孙XX给对方出具了收据。

13证人吕X证言,证明2018年4月他去了东山XX担任总经理,当时的会计是张XX,出纳是孙XX,公司财务是由他审批,但是是孙XX具体负责的。

孙XX告诉他XX公司支付的赔偿款要求开票,税款由陈XX承担。

14证人杨X2证言,证明他担任XX公司的财务副科长,2018年5月份,财务科长史XX告诉他公司支付给东山XX880万元的补偿款,没有开具发票,到2018年8月份,史XX把对方公司开具的880万元的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拿回来。

2018年11月28日,丁X矿长让他把该增值税发票找出来,到税务局大厅补缴了全部税款、附加税、滞纳金等29万多元。

这些发票2018年8月份已经向税务部门抵扣了税款25万多元。

15同案犯李XX供述,证明他2013年3月担任金晖荣泰XX有限公司的总会计师。他们公司先行支付给东山XX880万元的搬迁款,在以煤折价赔偿搬迁款时,因对方公司一直提供不了88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们公司暂停了对方拉煤,由公司常务副矿长张X、财务科长史XX和对方公司的女财务人员,在张X办公室谈开票的事,要求对方开具88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再让他们拉煤。

要求史XX和对方财务人员对接。史XX向他汇报说对方开具了880万元的混凝土增值税发票,他当时也同意接收,因为对方开具不出补偿款发票,只能接收。

这些增值税发票应该是抵扣了税款了,抵扣金额以账目为准。

16同案犯张XX供述,证明她是东山XX的会计。孙XX给过她两张收据,让她记账,一张是500万元的,2017年年底给她的,收据上写着收到金晖荣泰XX有限公司赔偿款500万元;

另一张是380万元,2018年7月份给她的,收据写着收到金晖荣泰XX有限公司赔偿款380万元,标注着作废。他们公司给荣泰XX开具了88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的是销售混凝土的发票。

孙XX告她说陈XX要开增值税发票,她问怎么开这个票,孙说开成赔偿款的票,她说不能,只能开混凝土的票,她专门去税务局咨询,税务局说不能开赔偿款的票,2018年5月份,孙XX叫他去陈XX的办公地点,陈XX问她能否开具抵扣税款的发票,880万元需要交多少税款,她告诉陈可以开具,税款需要20多万元,当时孙XX也在场,陈XX就告诉她开成增值税专用发票,她就按照指示开成混凝土的票,一共开了10张,金额是880万元,增值税交了25.6万元,她计算出税款后告诉孙XX,孙把税款存到对公账户上,她通过报税系统缴纳了税款。

开好票之后,她联系陈XX,给了陈XX,由陈XX送往对方公司。关于开票的事情,她记得2018年5月下旬,陈XX叫她和孙XX一起去XX公司一个办公室,谈开票的事情,对方公司当时有三四个人,她都不认识。

陈XX是王XX的姐夫,应该是王XX安排处理这件事的。

17被告人张X的供述及庭审笔录,证明他是金晖荣泰XX有限公司的常务副矿长,2017年10月公司与东山XX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是他和丁X矿长代表公司签订的,其中1900万元的协议是以煤折价赔偿,880万元中的500万元是支付的承兑汇票,380万元因东山XX原厂未移交验收还未实际支付。

2018年4、5月份,公司财务总监李XX和财务科长史XX向他和丁X汇报,说是支付了东山XX公司880万元,对方不给开票如何记账,丁X就安排把对方叫过来协商一下开票的事情,大概一星期以后,陈XX和对方公司两个女的工作人员来到他的办公室,他们公司当时参加的人有丁X、李XX、史XX,商量之后,陈XX答应以东山混凝土公司的名义开票,具体和财务李XX和史XX对接,之后的事情他不清楚也不懂。

18被告人史XX的供述及庭审笔录,证明他担任XX公司财务科长,领导是财务总监李XX。2018年公司接收东山XX88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因为他们支付给东山XX的赔偿款无法下账,涉及多交企业所得税,他就想张X和李XX汇报,2018年4月份,对方公司的一名男的和两个女的来到公司就开票的事情召开碰头会,最后决定由东山XX公司向XX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年8月份,对方将88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给了他,他安排会计杨X2记账并进行抵扣,抵扣的税款金额以记账为准。

该增值税发票并非两家之间真实的业务往来,他知道行为不对,但是目的也是为了公司走账。

19被告人孙XX的供述及庭审笔录,证明他在东山XX担任出纳。2017年11月左右,翟X站长告诉她马总让去金晖荣泰XX有限公司取500万元的承兑,她和翟X一同去了,她去了财务上拿了500万元的承兑,回来之后,会计张XX上了账。

这500万元是XX公司因山体滑坡支付给东山XX的一部分赔偿款。2018年5月份,陈XX叫她去XX公司谈开票的事情,她叫着张XX一起去了。

在XX公司张XX的办公室,对方公司两三个男的,东山XX就是陈XX、张XX和她,具体是陈XX和对方谈的。之后陈XX告诉她要给XX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因税票是会计开的,她将电话告诉了陈XX,陈XX直接安排张XX开票的事情。

开了几张不清楚,总金额是880万元。开票时张XX算出税款,通知她把钱存到对公账户,她请示经理后,把税款存到对公账户上,张XX通过电脑转账交税,她记得一共交了25万元的税款。

具体谁把票给XX公司她也不清楚。她不懂财务,只是按照领导的意思负责出纳工作。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史XX、张X明知双方所在公司没有实际的混凝土交易往来,仍然商定并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下账,并抵扣税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其自愿认罪认罚,一贯表现良好,案发后,山西吕X离石金晖荣XX已主动将抵扣税款全部补缴,并支付了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各辩护人提出的三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各辩护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孙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2被告人史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3被告人张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吕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康 婕

人民陪审员   常晶晶

人民陪审员   闫XX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成星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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