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屠某某(自报) 被告单位上海XX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诉讼代表人王某1 被告人唐某某( 辩护人刘晓颖,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单位上海XX热流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诉讼代表人王2,女,1989年7月5日出生。 被告人龚某(自报),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苗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单位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诉讼代表人耿某某,男,1990年2月8日出生。 被告单位上海X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诉讼代表人佘某某,男,1993年7月9日出生。 被告人朱某,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人孙某,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三部刑诉〔2020〕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X某电气有限公司、上海X某热流道科技有限公司、上海X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X某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屠某某、唐某某、龚某、朱某、孙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X某电气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王某1、上海X某热流道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王2、上海X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耿某某、上海X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佘某某、被告人屠某某、唐某某、龚某、朱某、孙某及辩护人黄X丽、刘晓颖、徐X、胡梦、刘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屠某某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王3(已被判刑)介绍,由他人为施某某(已被判刑)经营的上海域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靳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涉及税款人民币440,202.62元;为被告人唐某某经营的上海X某电气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涉及税款521,317.33元;为被告人龚某经营的上海杰某热流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涉及税款264,527.24元;为被告人朱某、孙某经营的上海X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涉及税款857,686.24元;为朱某、孙某经营的上海X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涉及税款401,563.26元。上述发票均已申报抵扣。 2019年12月25日、2020年1月7日、15日、3月10日,被告人屠某某、唐某某、龚某、朱某、孙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屠某某揭发了上海诗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经查证属实。 案发后,上海域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靳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X某电气有限公司、上海X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X某科技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了涉案的全部税款。审理过程中,上海杰某热流道有限公司向本院退缴了涉案税款人民币264,527.24元。 另查明,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屠某某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2日,屠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25日至2020年4月24日。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X某电气有限公司、上海X某热流道科技有限公司、上海X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X某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屠某某、唐某某、龚某、朱某、孙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上海市金山区、闵行区、松江区、普陀区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同案犯王3、施某某的供述,屠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资金回流情况汇总表,本院相关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相关电子缴款凭证、税收完税证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档案机读材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屠某某还辩称,其在介绍时未认识到系犯罪,经教育后已经真诚悔罪,前判缓刑考验期间,遵纪守法,希望能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屠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同时提出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又有立功表现,主观上自愿缴纳罚金,屠某某在缓刑期间社区矫正情况良好,结合屠某某的家庭实际情况,建议对被告人屠某某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唐某某、龚某、朱某、孙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提出四被告人系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补缴涉案税款,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四被告人又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再犯可能性较小,朱某、孙某的辩护人还认为,相关企业为地方经济作出了贡献,结合四人的家庭情况等,建议对四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屠某某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248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上海X某电气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52万余元,数额较大;被告单位上海X某热流道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26万余元;被告单位上海X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85万余元,数额较大;被告单位上海X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40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唐某某、龚某、朱某、孙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唐某某、朱某、孙某属数额较大。被告人屠某某、唐某某、龚某、朱某、孙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相关单位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屠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单位均已补缴了涉案税款,可对被告单位及相关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龚某、朱某、孙某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综合被告人屠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对被告人屠某某不宜适用缓刑,被告屠某某的相关辩解及辩护人关于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撤销本院(2017)沪0116刑初387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屠某某犯虚开增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中的缓刑部分,连同前判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9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单位上海X某电气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三、被告单位上海X某热流道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四、被告单位上海X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五、被告单位上海X某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七、被告人龚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八、被告人朱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九、被告人孙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唐某某、龚某、朱某、孙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十、退缴的税款发还税务机关。
[刑法条文]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
律师观点分析张某勇、孙某雪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勇。2010年7月3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8月3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辩护人龚学禄,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
律师观点分析温某、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桂1302刑初441号案情特征词:购销合同 | 增值税发票 | 开具发票 | 手续费 | 借条 | 计算机软件 | 转账 | 滞纳金 | 拘役 | 哺乳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曾用名谭**,男,1983年生,湖南省新化县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广西南方天网电子科技
律师观点分析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晋1122刑初157号公诉机关交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XX,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山西省吕X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吕X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孝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辩护人
律师观点分析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鄂01刑初11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X喜,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大专文化,原XXXX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XX、张X,安徽XX律师。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刑诉[2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公诉机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黎川县人。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9日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1、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单位犯本条规
可以在两个阶段争取减刑,在法院尚未判决时,可以通过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的犯罪线索,帮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来立功,让法院在审判时参考立功表现,做出减刑决定。第二是在监狱的时候,接受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并具有悔罪表现,可通过监狱的申请,来争取减刑。
律师观点分析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粤0111刑初8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嘉,女,1993年某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告人黄某君,女,1993年某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辩护人亢某明、李某,均系广东某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女,1974年某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
律师观点分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二部刑诉(2018)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XX、胡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XX
律师观点分析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郭某、卜某某、邱某某、潘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潘某某提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邱某某、潘某某、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
虚开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普通发票;后者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逃税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后者是逃税行为。如果利用虚开普通发票的手段逃税的,可以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处罚较重的罪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来源:网络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摘要:2018年8月27日,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修正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望各位老板认真研读,切勿以身范险: 一、法院官方原文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律师观点分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鄂9004刑初379号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斌,男,1969年某月某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武昌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3年10月19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2015年5月5日释放。2019年8月27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王某经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陈某(已判刑)等人、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在几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7份,累计税额1612693.04元,价税合计11099121.40 元。经核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认证。被告人王某为要回钢材市场的经营权、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先后安排或伙同被告人黄某、张某、刘某等人,在出警民
一、引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增设源于特殊的社会背景。1994年,我国实行全面税制改革,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的流转税制度。在新税制实行的过程中,许多犯罪分子虚开、伪造、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非法利益,给国家税款造成了巨额损失。为了严厉打击该类犯罪,立法机关于1995年增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新罪名,并为其配置了死刑在内的极高法定刑,体现出我国当时对于该类犯罪极强的处罚力度,直至2011年刑法修正才
最高人民法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都是犯罪近年来新技术促进国家对税收的监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为涉税犯罪的重要罪名,但是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对该罪的构成要件存在不同的认识,其焦点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否需要以骗取税款为目的?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有多种:有的是为平账需要、有的出于虚增营业额、虚报业绩等,部分是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再看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
案件事实:A公司是上海市某区的财税管理公司,主要服务内容包括注册公司、代理记账、增资验资、变更注销、财务外包、财务咨询等。因为A公司介入该行业时间较早、服务好,所以当地有超过千家小微企业在该公司代理记账、申报税款。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该公司为李某所实际控制。在此期间,因为业务发展需要,李某组织公司的业务员利用A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名称或者个人名义,向代理记账、申报税款的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主、从犯的划分规则何观舒:广强律师事务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当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表现出虚开税额巨大,虚开的税款数额一般都超过250万元,涉案人员众多、专业化等特征。而虚开的税款数额是决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虚开的税款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