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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寻衅滋事罪辩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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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寻衅滋事罪辩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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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王某经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陈某(已判刑)等人、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在几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7份,累计税额1612693.04元,价税合计11099121.40 元。

经核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认证。

被告人王某为要回钢材市场的经营权、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先后安排或伙同被告人黄某、张某、刘某等人,在出警民警进行制止后,仍以张贴带有恐吓内容的公告(通知)、在未发布公告的情况下切割门口路面、在未进行通知的情况下推平菜地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恐吓、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了钢材市场的正常秩序。

其中,被告人王某参与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6起,参与损毁财物价值4000元;被告人黄某参与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5起,参与损毁财物价值4000元;

被告人张某参与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4起,参与损毁财物价值4000元;被告人刘某参与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2起,参与损毁财物价值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黄某、张某、刘某等人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某、张某、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且主动补交了部分税款,依法可从轻处罚。

在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黄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黄某的作用相对较小,属罪责较轻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刘某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黄某、刘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参与实施的行为,均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两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某、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以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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