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王某经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陈某(已判刑)等人、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在几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7份,累计税额1612693.04元,价税合计11099121.40 元。
经核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认证。
被告人王某为要回钢材市场的经营权、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先后安排或伙同被告人黄某、张某、刘某等人,在出警民警进行制止后,仍以张贴带有恐吓内容的公告(通知)、在未发布公告的情况下切割门口路面、在未进行通知的情况下推平菜地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恐吓、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了钢材市场的正常秩序。
其中,被告人王某参与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6起,参与损毁财物价值4000元;被告人黄某参与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5起,参与损毁财物价值4000元;
被告人张某参与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4起,参与损毁财物价值4000元;被告人刘某参与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2起,参与损毁财物价值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黄某、张某、刘某等人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某、张某、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且主动补交了部分税款,依法可从轻处罚。
在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黄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黄某的作用相对较小,属罪责较轻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刘某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黄某、刘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参与实施的行为,均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两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某、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以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法条文]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
虚开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普通发票;后者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逃税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后者是逃税行为。如果利用虚开普通发票的手段逃税的,可以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处罚较重的罪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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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当事人甲系A公司油品销售员,本案被告人乙通过实际控制的B公司及关联公司,经被告人丙的介绍,通过甲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向A公司、C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额超过250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甲刑事拘留,在起诉意见书将其列为排序第二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认定虚开税额超过250万元,量刑档次十年以上。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可甲为公司员工的身份,系从犯,判决适用缓刑。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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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企业面临的最严重的税务风险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罪入罪门槛低、刑罚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为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笔者总结司法实务中有关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案例,以飨读者。一、不是以抵扣税款为目的的虚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裁判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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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基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定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量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票货分离并不必然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票货分离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比较典型的一种形式。其形式是:A将货物销售给了B,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C。这种票货分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中,B与C有可能存在着联系,也有可能完全没有联系。但是,存在票货分离的情形,就一定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案号: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
近段时间我接到最多的咨询是关于涉税犯罪的问题,而涉税犯罪的重灾区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究竟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呢?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本罪的虚开: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
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罪入罪门槛低、刑罚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但如果符合以下这些情形,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在货物销售过
前言: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不能离开《刑法》的规定,根据一般观念去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再去生搬硬套刑法条文,这样容易张冠李戴,造成冤案。“票货分离”是对某种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的经营模式(现象)的概括。国家税务总局多篇新闻报道中把“票货分离”的现象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中国裁判文书中至少有23个判决把“票货分离”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基本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