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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与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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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与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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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基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该两法条共规定了四个选择性罪名: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3、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4、虚开发票罪。

本文仅讨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构成及量刑。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表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开票人为了取得非法所得或者牟取其他私利的目的,在本人没有货物销售或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而开具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销售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开具内容不实的专用发票直接给受票方,用以骗取抵扣税款或出口退税的行为。

其行为方式既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也包括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行为。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    与上述行为模式相结合,该罪的实施主体主要包括:    (1)开票者  即向无销售货物、未提供劳务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

这些开票者可以是依法成立,合法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人单位,也可以是仅为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伪造事实和证明,蒙混过关而成立的皮包公司。

在上述第一种合法主体中,大部分是偶然虚开一两次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收取一些手续费,有的是为了送人情,不收费用;而后几种则基本上是经常性的甚至是专业性的,形成惯犯或常业犯,其目的十分明确,即收取手续费,牟取暴利。

(2)买票者  即通过以较少的费用买到高额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目的是用以抵扣销项税额,从中逃避缴纳大宗税款。

这些买票者都是纳税人,因为只有纳税人才有资格抵扣税款。(3)介绍者  即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中,为买票者和购票者做中间介绍的人。

中间介绍人已逐渐形成相对固定的人员和地点,一方面拥有天南海北的买主渠道,另一方面又拥有卖主渠道,形成一个四通八达的犯罪网络。

这些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起到了润滑剂和催化剂作用,社会危害性极大。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适用。

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而根据该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行为人不具有骗税目的,也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造成税收损失为法定条件,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法研究室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典型案例中“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例,以及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及精神,均认为此罪应当以行为人具有骗取国家税款之目的,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条件。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此罪也多以主观具有骗取税款的故意和客观上造成可国家税款损失为构成要件。另外,在办理此类犯罪中,还要重点注意和区分牵连犯的适用问题。

因为虚开、出售、骗取税款往往基于一个目的而进行的一连串的行为,这些行为符合牵连犯的特征,在定罪处罚时,一般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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