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辩护,就整体上来划分,可以分为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下面来谈一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无罪辩护思路:
一、无罪辩护思路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核心在于行为人在没有货物买卖或者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保护的法益包括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发票管理制度是该罪保护的表层法益,侵犯该法益并不必然构成犯罪,国家税收征管制度才是本罪保护的深层法益,只有侵害了国家税收征管,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据此,我们可以讨论的两种无罪辩护思路包括:
1.有货代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所谓的有货代开,是指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由发生交易的贸易相对方委托非实际交易主体,代为开具与真实交易金额一致的发票。
此种情况下,代开发票一方虽然没有真实的业务,但不会导致国家税收损失,因此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
(1)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据此就可以确认,不以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为目的实施的虚开行为,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依法不认定为偷逃税款行为。
2.其他常见的虚开但不认定为犯罪的行为
(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祸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
(3)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
(4)挂靠请款下,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售票方式及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售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以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的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只要存在真是的经营活动,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一般也不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无罪、不起诉案例
1.行为人不具有骗取税款目的
(2016)川15刑终113号二审无罪案件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如果不从立法宗旨和立法体系认识到保障国家税款不流失的立法目的,也不从社会危害性方面认识到客观上不会、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仅从形式上将只要有虚开行为一律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明显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定罪要求,属于客观归罪。
如果简单地按照抗诉意见认定二原审被告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则势必对其施以严重的刑罚,这也与情理不合,因为本案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严重危害后果。
2.为具有实际货物往来的单位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造成国家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08)浙刑再字第3号再审无罪案件裁判要旨:首先,本案被告人方某敏应当地政府要求扩大规模,作为发起人牵头组建方方集团有限公司,平阳金凤皮革有限公司、平阳侨信实业有限公司先后成为方方集团的核心层企业,并以内销部和外销部的名义对外经营,包揽了经营皮革业务,资金账目并入方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以方方集团有限公司名义统一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申报纳税,但该两企业并未撤销,也没有按当初约定将资产及资金归属方方集团有限公司,仍具有企业独立法人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所以方方集团有限公司并没有完全控制或制约这两家企业。
其次,从查证情况看,方方集团有限公司对于具体的经营和交易活动及交易对象并不干涉,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方某敏也没有过问,故缺乏方甲决定或授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
综上,方方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某敏有一定的责任,但就目前掌握的证据尚难以认定,所以,方方集团有限公司及方某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税款,按偷税处理。
(2015)中中法民二终字第265号裁判要旨: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取得代开的3%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认证抵扣,按3%抵扣进项税额,并可作成本费用列支。
康妮雅公司在明知王辉经营的智搏制衣厂系个体户(一般不具有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且在王辉交付由第三方上海易决公司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康妮雅公司接受并用以申报税款,故康妮雅公司对本案的开具发票的过程和行为违反国家税务法律规定是知悉或应当知悉的,其对由此导致相关约定无效及造成其损失本身亦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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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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