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刑事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问题描述

刑事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个回答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认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刑法第208条第2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按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笔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12条规定: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二、刑事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犯本罪的分以下四种情况处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初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司法解释

1、根据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1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使国家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二是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十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然无法追回的,属于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是“情节特别严重”。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

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