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调整建议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
《立案追诉标准(二)》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调整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修订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答记者问中提到,《立案追诉标准(二)》“参照‘两高’正在研究起草的司法解释,对2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完善。
结合‘两高’近期正在研究起草的6件司法解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等2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调整,与目前司法解释最新稿的规定保持一致,加快推动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
虽然并未提及正在研究起草的司法解释涉及哪种案件,但实务界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涉税案件司法解释的出台都翘首以盼,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2020年3月1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中就有《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立项计划,但一直没有出台,或许,年底前将出台新的司法解释。
此外,上述回答中也预示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可能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进行调整。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演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行为是随着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立而慢慢出现的犯罪行为。为了更好有力地打击日益猖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国家税款不被流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1995年10月30日通过并颁布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设立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6年解释》)。
《1996年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为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
“其他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标准分别为:致使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刑法》吸收了《决定》第一条有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定罪量刑标准依然适用《1996年解释》所规定的标准。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以下简称《规定(二)》)。
《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删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废除了本罪有关死刑的规定。至此,“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的标准不再适用。
2014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以下简称《电话答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作了规定。
《电话答复》规定“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虽然,《电话答复》规定可以参照适用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但由于该文件并不属于司法解释,部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依旧适用《1996年解释》所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
2018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再参照《1996年解释》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电话答复》中的量刑标准予以明确。《通知》第二条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自5月15日起施行。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六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标准调整的建议
目前,有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并不清楚是否会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标准进行调整。但是,现行的量刑标准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以下简称《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解释》所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标准,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解释》是2002年9月17日颁布的,距今已20年,与经济发展不太适应,并且《立案追诉标准(二)》也对骗取出口退税罪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调整。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调整。那么,该如何调整呢?调整至多少会合适呢?
《1996年解释》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为虚开税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通知》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为虚开税额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上。
从《1996年解释》《通知》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中可以看出,定罪标准与数额较大、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之间倍数分别是10倍、5倍。
《立案追诉标准(二)》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如果按照此规律进行调整,那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将分别调整为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而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分别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上。
当然,也存在有调整的需要,但不宜调整过高的考虑,例如: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调整为虚开税额8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上。
以上是笔者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标准调整的预测和浅显的分析,具体是否会有所调整以及如何调整,有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也期待新司法解释尽快出台,明确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对实务中争议比较大的定性问题予以明确,避免法律适用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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