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4月至12月,被告人孙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与邹某合谋,由邹某联系珠海的四家公司为广州某公司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税额达897239.56元,孙某从中赚取手续费71940元。
2018年6月,广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广州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让其依法补交全部税款。2020年4月,被告人孙某被抓获归案,其亲属也代其退还违法所得71940元。
[辩护意见]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孙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本案相关税款已经补交,国家损失税款已得到挽回。
2.被告人归案后即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良好。
3.被告人年老体弱多病,其被羁押后身体状况持续恶化,其身体
状况不适宜长期羁押。
4.参考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首批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法院可能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故对被告人并无长期羁押的必要。
本案中,广州某公司偷逃税款只有人民币 897239.59元且已积极补交,孙某的量刑情节相对上述典型案例相对较轻,其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调查,积极上缴违法所得。
综上,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孙某从宽处理,对其判处缓刑,并考虑其身体情况尽快对其进行判决。
[处理结果]
广东广州黄浦区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发票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裁决文书]
(2020)粤0112刑初872号
[案件评析]
本案属于经济类犯罪,对于被告人孙某,辩护人依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身体情况,和认罪认罚,以及根据最高检察院的案例,认定被告孙某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况,给其做了罪轻的辩护。
最后,经办人采纳辩护人意见,结合案件事实,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给被告争取了极大的权益。
[总结与建议]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经济内案件,辩护人应该明白是没有无罪辩护的空间的,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应该围绕着量刑进行辩护,通过对案件的认真剖析,找出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为其争取缓刑才是对当事人最有利的。
案情简要A公司(涉案公司)与申请企业串通,签订委托申报高新企业认定或者培育的《服务协议》,并按照30%至50%不等的比例约定分成财政补助款。申报企业按照协议的要求提供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纳税报表、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基本材料,然后再由A公司根据申报的条件对相关数据进行修改,并联系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购买申报所需的专利、联系税务师事务所按照申报条件出具虚假的研发费用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审计报告等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调整建议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立案追诉标准(二)》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调整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单位犯罪的认定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案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115刑初542号一、基本案情2015年3月1日,乡某乙在被告人乡某甲的指派下与他人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租用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甲镇某某大道XXX号(厂房1)二楼之一,3月12日进行工商登记在上述地址成立广州A制衣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乡某丙,公司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追诉时效期限是: 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的;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十年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
律师观点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近千万元获缓刑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至2016年间,当事人伙同他人通过联系售票事宜、后操作资金流等手段,介绍多家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作为销售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980余万元,税额合计140余万元。律师辩护:申志刚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如果没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量刑情节,以涉案金额看,本案当事人的最终量刑是根本达不到缓刑的。但当事人在本案中
答案是:不一定。根据各地检察机关普遍掌握的审查原则,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不大,一般是税款金额50万元以下的,有自首、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缴税款损失,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检察院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不起诉,案件就不会进入法院审判环节,也就不会被判刑了,相当于给涉案企业或不法行为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大家请注意: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本罪取消死刑处罚。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3、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虚
苏州153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或移送公安立案侦查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苏州#2021年9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信息案件信息,苏州市共计有153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行政罚款,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53家公司涉及汽车销售、能源科技、建材、金属制品、环保等多个行业,其中,汽车销售(服务)的公司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如何界定“真实交易”?有一次在餐桌上,得知我是税务律师,且执业的律所机构也专注涉税法律服务,一民营商贸企业(乙公司)突然咨询我: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一批建材,但是甲公司收到该笔货款系丙公司代乙公司付款,但是实际真正需要使用这批建材的是丁公司,故而建材由甲公司直发给丁公司的工地。现就甲公司依法应当向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涉嫌虚开的刑事法律风险? 张老板说:购货合同由甲、
一般不会有太大问题,但是需要看你单位的态度,您还是需要来所里咨询一下啊
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罪入罪门槛低、刑罚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但如果符合以下这些情形,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在货物销售过
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主动补缴税款,可以不起诉吗 广州刑事律师答: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A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单位A公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经补缴税款,缴纳罚款、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羁押一年后免于刑事处罚 1、基本案情张某系废旧物品回收企业(被挂靠开票公司)的财务人员,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还有公司经理李某、挂靠公司负责人王某、以及受票公司负责人郑某、财务人员郑某某。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张某公司与受票企业之间不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在王某的介绍下,为受票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
因追诉时效届满而不起诉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
裁判要旨:根据最新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由虚开税款数额一万元调整为五万元,故原判认定张甲虚开税款数额4.6658万元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基于从旧兼从轻原则,应改判原审被告人张甲无罪。张甲被控被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查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相关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资料》《电子邮件》《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专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王某经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陈某(已判刑)等人、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在几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7份,累计税额1612693.04元,价税合计11099121.40 元。经核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认证。被告人王某为要回钢材市场的经营权、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先后安排或伙同被告人黄某、张某、刘某等人,在出警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常见多发的罪名,对于企业和企业高管人员来说,一旦涉及此类犯罪,势必遭受重创。因此,企业应当合法经营、规范管理,严格防范此类刑事法律风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实践中,“以票控税”一直是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中遵循的基本原则且行之有效的手段,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对于
案件事实:A公司是上海市某区的财税管理公司,主要服务内容包括注册公司、代理记账、增资验资、变更注销、财务外包、财务咨询等。因为A公司介入该行业时间较早、服务好,所以当地有超过千家小微企业在该公司代理记账、申报税款。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该公司为李某所实际控制。在此期间,因为业务发展需要,李某组织公司的业务员利用A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名称或者个人名义,向代理记账、申报税款的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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