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153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或移送公安立案侦查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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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信息案件信息,苏州市共计有153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行政罚款,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53家公司涉及汽车销售、能源科技、建材、金属制品、环保等多个行业,其中,汽车销售(服务)的公司数量最多,共计45家。
虚开金额方面,从20几万元至1亿多元不等,其中,有两家公司虚开的金额超过亿元,分别是:
1.苏州沐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2019年1-2月,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66份,金额12866.28万元,税额2058.6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苏州沛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70份,金额11480.26万元,税额1934.82万元,价税合计金额13415.08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以虚开税款数额的多少来定罪量刑的,对于虚开税额不大的,可以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以下是苏州地区部分不起诉案例,以供参考。
1.1.案例一: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吴检二部刑不诉〔2021〕Z27号)
1.3.简要案情:张某某经他人介绍从上海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30926.91元,其中税额人民币164322.72 元已于同期申报抵扣。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补缴税款的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
1.案例
二、苏州A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姑检刑不诉〔2020〕132号)
2.3.简要案情:苏州A商贸有限公司从南京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份,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1419000元,其中税款达人民币206179.49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苏州A商贸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在限期内积极整改完善相关制度,建立了刑事合规程序体系,经第三方评估达到刑事合规标准,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州A商贸有限公司不起诉。
3.1.案例三:姚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常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3.3.简要案情:姚某某他人指使,参与虚开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18.15万元,税款人民币59.128714万元已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59.128714万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常熟A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姚某某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姚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张检四部刑不诉〔2021〕Z199号)
4.3.简要案情:孙某某安排公司员工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87份,价税合计23167930元,税款合计2238479.98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立功情节,且案发以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主动申请开展企业刑事合规监督考查,并经评估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昆检二部刑不诉〔2021〕Z88号)
5.3.简要案情:王某某通过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合计增值税税额人民币187655.42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的行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补缴增值税税款,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6.1.案例六: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2.案号: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不起诉决定书(太检二部刑不诉〔2020〕207号)
6.3.简要案情:余某某从他人控制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涉及税款共计人民币132210.56元,价税合计人民币909920元,上述税款已申报抵扣。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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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41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杭州#2021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在其官网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杭州市共计有41家公司因对外开具或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被处以行政罚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就虚开的金额而言,涉案41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60几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追诉时效期限是: 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的;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十年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
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挂名法定代表人是否会被判刑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暨广强律师事务所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这是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罚规定,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法定
[案情简介]2016年4月至12月,被告人孙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与邹某合谋,由邹某联系珠海的四家公司为广州某公司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税额达897239.56元,孙某从中赚取手续费71940元。2018年6月,广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广州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让其依法补交全部税款。2020年4月,被告人孙某被抓获归案,其亲属也代其退还违法所得71940元。[辩护意见]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孙某具有
裁判要旨:根据最新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由虚开税款数额一万元调整为五万元,故原判认定张甲虚开税款数额4.6658万元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基于从旧兼从轻原则,应改判原审被告人张甲无罪。张甲被控被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查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相关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资料》《电子邮件》《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专
答案是:不一定。根据各地检察机关普遍掌握的审查原则,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不大,一般是税款金额50万元以下的,有自首、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缴税款损失,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检察院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不起诉,案件就不会进入法院审判环节,也就不会被判刑了,相当于给涉案企业或不法行为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大家请注意: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本罪取消死刑处罚。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3、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如何界定“真实交易”?有一次在餐桌上,得知我是税务律师,且执业的律所机构也专注涉税法律服务,一民营商贸企业(乙公司)突然咨询我: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一批建材,但是甲公司收到该笔货款系丙公司代乙公司付款,但是实际真正需要使用这批建材的是丁公司,故而建材由甲公司直发给丁公司的工地。现就甲公司依法应当向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涉嫌虚开的刑事法律风险? 张老板说:购货合同由甲、
一般不会有太大问题,但是需要看你单位的态度,您还是需要来所里咨询一下啊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大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中华人民共
大同85家公司因虚开被移送公安机关,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大同##虚开增值税发票#2021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大同市共计有85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85家公司当中,煤炭、能源类公司占绝大多数,共计有45家。而虚开的金额方面,
因追诉时效届满而不起诉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
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单位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
您好,虚开增值税发票如果达到一定金额和数量是触犯我国《刑法》的逃税罪,如果法定代表人不知道公司内部有人虚开,一般处罚的是行为人,法代还好,但是,如果这个单位本身就是为了虚开增值税发票而成立的,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肯定会被追加刑事责任的。
审查要旨: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闫某某的指派到临河帮助纪某乙注册公司,证实张某甲在主观上有共谋,客观上实施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临检公诉刑不诉〔2019〕15号 一、基本案情: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至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闫某某、纪某甲、张某甲利用张某乙等十四人身份证,在临河区成立了巴彦淖尔市*
广州一能源公司被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1.38亿元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广州##虚开增值税发票#2021年8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在官网发布了一则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即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第350号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广东宝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1〕551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决 书(2021)粤0881刑初16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广东某公司城北分公司负责人。现羁押于湛江市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至2019年间(审计报告为2017-2018年),被告人梁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阮某1(另案处理)介绍A公司为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34份,发票金额人民币12426381.
想要举报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可以选择到税务局稽查局举报或者向当地公安机关经侦支队报案。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
法律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首先是税务局立案检查,确认虚开后移交公安局经侦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也可以由公安经侦立案侦查,税局配合对虚开发票做行政定性,然后由公安部门做刑事定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
案情简介:某当事人甲系A公司油品销售员,本案被告人乙通过实际控制的B公司及关联公司,经被告人丙的介绍,通过甲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向A公司、C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额超过250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甲刑事拘留,在起诉意见书将其列为排序第二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认定虚开税额超过250万元,量刑档次十年以上。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可甲为公司员工的身份,系从犯,判决适用缓刑。 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