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41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杭州#
2021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在其官网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杭州市共计有41家公司因对外开具或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被处以行政罚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就虚开的金额而言,涉案41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60几万元至上亿元不等,其中,某黄金珠宝销售有限公司对外虚开的金额近20亿元。
而虚开金额上亿元的公司共计有6家,分别是:
1.杭州地某某黄金珠宝销售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974份,金额192685.04万元,税额30829.61万元。
2.浙江中某某官实业有限公司,在2016年0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375份,金额134122.38万元,税额22208.01万元。
3.杭州尔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至2020年08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52份,金额54627.04万元,税额7101.52万元。
4.杭州金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8年08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214份,金额31390.64万元,税额5022.50万元。
5.杭州韩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至2019年03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296份,金额19395.93万元,税额3297.31万元。
6.杭州融某珠宝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430份,金额合计14141.17万元,税额合计2404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以虚开的税额多少来定罪量刑的,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虚开税额5万元以上,但并不是说,超过了5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
对于虚开税额比较小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例如:虚开金额在60几万元的公司,其虚开的税额是10万元左右。
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索的,杭州地区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对不起诉案例,以供参考。
1.1.案例一: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下检二部刑不诉〔2021〕28号)
1.3.简要案情:蒋某某让两家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和9张,共计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1963370元,其中税额人民币285275.96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愿意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不起诉。
2.
1.案例
二、张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拱检刑不诉〔2021〕20051号)
2.3.简要案情:张某甲购买共计3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2326283元,税额约为211480.25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3.1.案例三:应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滨检公诉刑不诉〔2020〕389号)
3.3.简要案情:应某某伙同他人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250万元,税额141509.5万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应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杭萧检刑不诉〔2021〕20085号)
4.3.简要案情:沈某某向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578300元,其中税额人民币255507.24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杭州A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杭余检三部刑不诉〔2021〕35号)
5.3.简要案情:杭州A有限公司从B物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0份,价税合计4008985.12元 ,涉及税额582502.08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杭州A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杭州A有限公司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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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追诉时效期限是: 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的;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十年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
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罪入罪门槛低、刑罚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但如果符合以下这些情形,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在货物销售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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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单位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
您好,虚开增值税发票如果达到一定金额和数量是触犯我国《刑法》的逃税罪,如果法定代表人不知道公司内部有人虚开,一般处罚的是行为人,法代还好,但是,如果这个单位本身就是为了虚开增值税发票而成立的,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肯定会被追加刑事责任的。
审查要旨: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闫某某的指派到临河帮助纪某乙注册公司,证实张某甲在主观上有共谋,客观上实施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临检公诉刑不诉〔2019〕15号 一、基本案情: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至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闫某某、纪某甲、张某甲利用张某乙等十四人身份证,在临河区成立了巴彦淖尔市*
广州一能源公司被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1.38亿元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广州##虚开增值税发票#2021年8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在官网发布了一则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即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第350号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广东宝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1〕551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决 书(2021)粤0881刑初16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广东某公司城北分公司负责人。现羁押于湛江市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至2019年间(审计报告为2017-2018年),被告人梁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阮某1(另案处理)介绍A公司为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34份,发票金额人民币12426381.
想要举报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可以选择到税务局稽查局举报或者向当地公安机关经侦支队报案。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
法律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首先是税务局立案检查,确认虚开后移交公安局经侦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也可以由公安经侦立案侦查,税局配合对虚开发票做行政定性,然后由公安部门做刑事定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
案情简介:某当事人甲系A公司油品销售员,本案被告人乙通过实际控制的B公司及关联公司,经被告人丙的介绍,通过甲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向A公司、C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额超过250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甲刑事拘留,在起诉意见书将其列为排序第二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认定虚开税额超过250万元,量刑档次十年以上。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可甲为公司员工的身份,系从犯,判决适用缓刑。 辩护人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国家抵扣税款的行为,该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增值税款不被流失,即国家的税款收益。在2004年全国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就明确指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行为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以下三种情况就不宜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来处理:1、甲、乙双方以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盘锦某公安局经侦大队收到王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线索,并立案侦查。经侦查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7年6月至9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以获利为目的,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分别向福建四家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为掩盖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王某指使公司员工赵某制作虚假销售合同,福建公司以累积的方式向盘锦某公司对公账户打款,满足合同上的金额,打款过程中,福建公司每打过一笔,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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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