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平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移送合肥市瑶海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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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将王某平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现正依法对该案审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审查起诉,是指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受理后,依法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五项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审查后的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索的,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以供参考。
1.1.案例一: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瑶检刑不诉〔2020〕714号)
1.3.简要案情:陈某某为使公司少缴纳税款,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122342.15。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
1.案例
二、殷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瑶检刑不诉〔2020〕719号)
2.3.简要案情:殷某某通过他人多次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117902.63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肖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瑶检刑不诉〔2020〕728号)
3.3.简要案情:肖某某为使公司少缴纳税款,多次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135978.78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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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刘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上诉人刘某的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刘某,认真查阅案卷资料,结合原一审、二审及发回重审的情况,辩护人现就本案事实、定性、法律适用及综合量刑问题提出如下法律意见,请求合议庭予以认真考虑,做出对上诉人刘某客观公正的判决。第一部分:关于本案当事人行为性质的认定 具有真实交易基础,同时不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目的,并且客观上没有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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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大量案发,实践中各地处理很不一致,本文从辩护的视角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辩护进行了论述,提出了辩护的策略和思路,为律师同仁开展此类案件的辩护提供一个参考。【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犯、结果犯、目的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济转型以及金税三期的应用,国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大量案发。各地司法实践很不统一,刑事判罚差异巨大。有些无罪判罚,有些从轻
“我深刻认识到错误,真心悔罪,补交了全部税款,也做好了判刑的准备,但是最后不起诉的结果,让我意外又惊喜。”刘某某说。 刘某某是我所最近代理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当事人。该案的成功之处在于,最终检察院不起诉,使当事人不但免受刑罚,而且不背罪名,从法律意义上为当事人做到了无罪处理,超出当事人预期。下面对此案的律师辩护过程和要点,进行详细解析。 【基本案情】刘某某系无锡某设备公司实际经营者,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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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温某、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桂1302刑初441号案情特征词:购销合同 | 增值税发票 | 开具发票 | 手续费 | 借条 | 计算机软件 | 转账 | 滞纳金 | 拘役 | 哺乳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曾用名谭**,男,1983年生,湖南省新化县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广西南方天网电子科技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是指以骗取抵扣税款为目的,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从刑法的具体条文来看,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应是认定此类犯罪的构罪要件。在不能证明智某有骗取抵扣税款或帮助他人骗取抵扣税款故意的情况下,仅凭找其他公司代开发票的行为就认定构成此类犯罪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至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少交税款,
想要举报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可以选择到税务局稽查局举报或者向当地公安机关经侦支队报案。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
法律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首先是税务局立案检查,确认虚开后移交公安局经侦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也可以由公安经侦立案侦查,税局配合对虚开发票做行政定性,然后由公安部门做刑事定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国家抵扣税款的行为,该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增值税款不被流失,即国家的税款收益。在2004年全国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就明确指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行为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以下三种情况就不宜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来处理:1、甲、乙双方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