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量刑建议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关于王**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一案,作为王**的辩护人为了维护王**的合法权益,以达到本案定罪与量刑均衡,且在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和发表辩护意见基础上,现辩护人依法提出以下量刑建议。
在当前中国“宽严相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宽缓”刑罚为主要价值取向的刑事政策之下,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本案对被告人王**可以考虑在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予以量刑。
一、公诉机关对王**量刑意见是无期徒刑,但未充分考虑王**从轻量刑情节,量刑意见过重
本案公诉机关就本案专门制作了《量刑建议书》,其中对王**的量刑意见:“被告人王**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但是该《量刑建议书》以及《起诉书》没有考虑王**的所有量刑情节,尤其是法定的坦白和立功情节,也没有结合庭审的实际情况作和充分考虑量刑的基础上在庭前作出的单方面量刑建议。
另外,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书》仅是针对法庭对被告人的量刑的一种建议,法庭仅作参考,并不是最终的量刑意见。
二、王**有诸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足以影响本案的量刑
结合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王**存在诸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王**认罪态度良好,系自愿认罪,应依法从轻处罚
通过查阅王**的全部供述,并结合今天的庭审表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被抓获到案后,就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罪行,且供述非常稳定。
王**没有蓄意隐瞒其犯罪事实而避重就轻、推卸罪责,向司法机关作虚假供述。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认罪态度良好,经过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今天法庭审理阶段,足以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过错,知道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后果,已有明显的悔恨、改过之心,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是予以考虑,给予从轻处罚。
(二)王**一贯表现良好,违法性认识程度较低,并未认识到其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获得非法利益有限,主观恶性较小
案发前,王**一直开办合法注册经营的公司(石家庄金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粮食生意,没有犯罪前科。起初,王**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没有了解和认识,犯意提起者也不是王**本人,王**的违法性认识程度较低,主要反映在两方面,一是第一次张峰开具发票后,王**找别人问,才知道张*开具的发票不能抵扣,这说明王**对发票知识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没有准确的认识;
二是王**在整个犯罪环节中仅是居中介绍或者倒卖,开票公司开具粮食发票,受票公司不是从事粮食生意,原则上无法进行抵扣,就不会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
(三)王**具有法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王**到案后自始至终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同时也能够供述其他同案的犯罪事实,且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所证实的,王**对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该人还交代处黑龙江省的毕*、赵*、郭*也通过该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北京张*,公安局根据此线索将毕*和李*抓获。
王**的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法定坦白情节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理论,犯罪嫌疑人的坦白,从主观上说,表明犯罪嫌疑人放弃了继续顽抗的意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其人身危险性已经有所降低;
从客观上说,可以加快侦查机关办理案件的进程,从而节省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因此,王**具有法定的坦白从轻减轻情节,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予以认定,对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王**被抓获当场辨认同案犯属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情节,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由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具体意见》第五条对何为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作出了进一步认定,其中“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该情形属于立功的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本案中,结合庭审调查,2015年6月24日王**被家中被抓获后,按照警察的安排和指示,王**对警察手中手机显示的图片进行了辨认,并辨认出张*。
6月24日晚,克山县警察在北京将张*抓获。因此,王**的行为应当符合立功表现,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从司法判例来看,王**的行为也不足以判处无期徒刑
通过对无讼案例,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级人民法院为关键词搜索的与本案情节、数额类似的上百个案例进行仔细分析发现,王**的行为不足以判处其所涉嫌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刑罚无期徒刑。
具体理由详见下表:法院案号数额量刑情节判决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七刑初字第26号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05份,价税合计535,373,875.53元,税额77,789,365.15元。
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认定为退出前的845份,价税合计276,468,432.27元,税额40,170,626.17元主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白中刑二初字第12号被告单位鑫火塞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6张,价税合计100096085.37元,其中税额14496171.60元已抵扣无单位负责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刑初字第102号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82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9亿余元,税额5,763.1万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刑一初字第57号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1756655349.17元,均予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何才辉通过亲属提供的线索将马成斌抓获的行为,虽不能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但对抓获马成斌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何才辉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刑二初字第121号经司法会计鉴定:上述公司共取得伪造的进项发票1507张,进项价税合计887963982.83元,进项金额758943575.38元,进项税额129020407.45元,付出进项发票点钱33565038.55元。
虚开销项发票833张,销项价税合计904240126.59元,销项金额772854809.34元,销项税额131385317.25元,收取发票点钱39786565.57元。
程国良在其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其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刑二初字第12号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22892958.25元,税款17856235.11元;
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26597773.94元,税款18394546.99元。鉴于本案的部分涉案税款已补缴,且赵乐认罪态度较好,有重大立功情节,对其可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刑初字第00024号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4份,抵扣税款59706910.23元,造成国家损失53487450.53元单位犯罪负责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赤刑二初字第9号被告人刘玉生明知王英石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予以协助虚开,价税合计1681851871元,虚开税额合计244371639.8元被告人刘玉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红网长沙http://hn.rednet.cn/c/2015/03/18/3627768.htm涉案金额高达10亿余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亿余元。
无被告人张明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0万元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刑二初字第45号被告人袁长顺在经营千铁信公司、洹通公司期间,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48857630元,税款合计36158802.64元;
在为他人虚开的同时,为抵扣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价税合计220446590元,税款合计32030703.16元。
介绍他人虚开价税合计562033700元,税款合计81663019.08元。被告人袁长顺是主犯;被告人袁长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上表案例是与本案的情节和数额具有相似特征,对本案的定罪量刑具有参考指导意义。
这里仅举一例,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七刑初字第26号判决,被告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与本案王**虚开的数额相当,但涉及税款77,789,365.15元要比王**虚开税款59588005.28元高出18201359.9元,而且被告人仅有坦白情节,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三十万元。
因此,王**涉嫌犯罪的情节、数额、危害社会程度、给国家造成损失要远低于上一案例,而且王**除了坦白情节还具有其他量刑情节,理应在有期徒刑刑罚幅度内予以量刑,这完全符合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平衡性原则。
综上所述,基于本案庭审已经查明的事实、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上文所陈述的理由,为有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出如上量刑建议,恳请合议庭在全面、准确、细心研判上述案例并且充分综合考虑被告人王**的具体情况,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予以量刑。
衷心感谢!
辩护人:贵州乾民律师事务所
袁刚平、余春洪
20** 年 *月 **日
案情简介:某当事人甲系A公司油品销售员,本案被告人乙通过实际控制的B公司及关联公司,经被告人丙的介绍,通过甲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向A公司、C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额超过250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甲刑事拘留,在起诉意见书将其列为排序第二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认定虚开税额超过250万元,量刑档次十年以上。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可甲为公司员工的身份,系从犯,判决适用缓刑。 辩护人
收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案情进行判定,一般的量刑结果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界定虚开发票的行为主要有四种,分别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及介绍他人虚开。 一、收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 收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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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怎么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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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货分离并不必然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票货分离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比较典型的一种形式。其形式是:A将货物销售给了B,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C。这种票货分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中,B与C有可能存在着联系,也有可能完全没有联系。但是,存在票货分离的情形,就一定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案号: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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