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张某勇、孙某雪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勇。2010年7月3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8月3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龚学禄,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雪。2003年因故意毁坏财物被保定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网上追逃,2019年9月29日被河北省曲阳县公安局抓获后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同年9月30日被解回后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同年11月1日经黄骅市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支某胡。2019年7月4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赵江华,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上诉人现均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勇、孙某雪、支某胡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冀09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孙某雪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支某胡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勇、孙某雪、支某胡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有的尚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9刑初2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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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
1、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单位犯本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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