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018年8月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8]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五点)
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五、根据《决定》第五条规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律师观点分析张某勇、孙某雪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勇。2010年7月3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8月3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辩护人龚学禄,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
律师观点分析温某、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桂1302刑初441号案情特征词:购销合同 | 增值税发票 | 开具发票 | 手续费 | 借条 | 计算机软件 | 转账 | 滞纳金 | 拘役 | 哺乳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曾用名谭**,男,1983年生,湖南省新化县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广西南方天网电子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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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公诉机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黎川县人。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9日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1、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单位犯本条规
可以在两个阶段争取减刑,在法院尚未判决时,可以通过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的犯罪线索,帮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来立功,让法院在审判时参考立功表现,做出减刑决定。第二是在监狱的时候,接受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并具有悔罪表现,可通过监狱的申请,来争取减刑。
虚开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普通发票;后者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逃税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后者是逃税行为。如果利用虚开普通发票的手段逃税的,可以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处罚较重的罪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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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鄂9004刑初379号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斌,男,1969年某月某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武昌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3年10月19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2015年5月5日释放。2019年8月27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王某经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陈某(已判刑)等人、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在几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7份,累计税额1612693.04元,价税合计11099121.40 元。经核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认证。被告人王某为要回钢材市场的经营权、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先后安排或伙同被告人黄某、张某、刘某等人,在出警民
一、引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增设源于特殊的社会背景。1994年,我国实行全面税制改革,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的流转税制度。在新税制实行的过程中,许多犯罪分子虚开、伪造、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非法利益,给国家税款造成了巨额损失。为了严厉打击该类犯罪,立法机关于1995年增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新罪名,并为其配置了死刑在内的极高法定刑,体现出我国当时对于该类犯罪极强的处罚力度,直至2011年刑法修正才
最高人民法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都是犯罪近年来新技术促进国家对税收的监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为涉税犯罪的重要罪名,但是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对该罪的构成要件存在不同的认识,其焦点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否需要以骗取税款为目的?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有多种:有的是为平账需要、有的出于虚增营业额、虚报业绩等,部分是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再看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
案件事实:A公司是上海市某区的财税管理公司,主要服务内容包括注册公司、代理记账、增资验资、变更注销、财务外包、财务咨询等。因为A公司介入该行业时间较早、服务好,所以当地有超过千家小微企业在该公司代理记账、申报税款。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该公司为李某所实际控制。在此期间,因为业务发展需要,李某组织公司的业务员利用A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名称或者个人名义,向代理记账、申报税款的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主、从犯的划分规则何观舒:广强律师事务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当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表现出虚开税额巨大,虚开的税款数额一般都超过250万元,涉案人员众多、专业化等特征。而虚开的税款数额是决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虚开的税款数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是指以骗取抵扣税款为目的,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从刑法的具体条文来看,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应是认定此类犯罪的构罪要件。在不能证明智某有骗取抵扣税款或帮助他人骗取抵扣税款故意的情况下,仅凭找其他公司代开发票的行为就认定构成此类犯罪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至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少交税款,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决 书(2021)粤0881刑初16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广东某公司城北分公司负责人。现羁押于湛江市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至2019年间(审计报告为2017-2018年),被告人梁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阮某1(另案处理)介绍A公司为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34份,发票金额人民币12426381.
想要举报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可以选择到税务局稽查局举报或者向当地公安机关经侦支队报案。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