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蔡某、刘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抓,并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现在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周献民,湖南维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5日到案,并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现在居住地候审。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刘某犯赌博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刘某及被告人蔡某的辩护人周献民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0月,被告人蔡某、刘某在地下六合彩网站××以蔡某名义注册账号CC9999,在蔡某位于岳阳市华容县的麻将馆中共同招引他人从事赌博活动。
具体操作方式:被告人蔡某、刘某以微信转账、现金方式收受阳某、刘某、朱某、“抖音王”、“桂”等(均另案处理)参赌人员的投注后,再将每期收受的他人投注单及投注额利用蔡某账号下注。
“香港地下六合彩”为每周二、四、六晚上开奖,中奖号码可获得投注本金的48.8倍奖金,每期开奖后,二被告人与参赌人员进行结算,从中奖金额中抽取3.8-4.8倍作为报酬。
根据查询蔡某账户,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6日蔡某、刘某共下注5688笔,有效投注金额为226006元,派彩231853元。
其中,参赌人员刘某、阳某、朱某、“抖音王”分别在被告人蔡某、刘某处买地下六合彩金额为18966元、16344元、7000元、22260元。
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蔡某、刘某因经济纠纷至长沙市天心区文源派出所协商解决,当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向民警举报蔡某涉嫌贩卖地下六合彩,并供述其本人所涉嫌的犯罪事实,民警随即控制被告人蔡某,蔡某对其所涉嫌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该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刘某接受三人以上“地下六合彩”投注,赌资数额累计达六万以上,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被告人蔡某、刘某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同时该院建议对被告人蔡某犯赌博罪判处在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蔡某、刘某对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没有异议,仅辩称查明的有效投注中有自己买的投注。
被告人蔡某的辩护人提出赞同公诉机关对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刘某和蔡某均系主犯,刘某虽系举报者,但她是主要策划者,所以建议对蔡某也适用相同量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且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六合彩系统交易数据、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资料、证人刘某、阳某、朱某的证言、被告人蔡某、刘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刘某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三人以上“地下六合彩”投注,赌资数额累计达六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对其犯罪的指控成立,对其行为本院依法应予以惩处。该案系共同犯罪,两人均系主犯。被告人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刘某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鉴于被告人蔡某、刘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其犯罪情节较轻,对其适用缓刑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可以对被告人蔡某、刘某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
二、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
限被告人蔡某、刘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根据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期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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