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15个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本人或教唆被告人雷某、陈某等6名未成年在校学生,专以年龄幼小的在校女学生为侵害对象,以介绍女朋友为幌子,采取暴力、胁迫、酒精麻醉、金钱引诱等手段,将15名未成年被害人妇女(其中9名未满14周岁的幼女)带至酒店、KTV、王某某驾驶的汽车内或野外荒地等处实施强奸,共计实施强奸犯罪17次,其中12次既遂,3次未遂,2次中止。
办案过程:
本案为一起强奸15名未成年女性的严重恶性案件,本案的案发系本律师代理的被害人郭某某遭受强奸后报案,卢氏县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
2018年6月13日和2018年7月5日,杨妍志律师和赵建烈律师接受三门峡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害人郭某某的代理人,参与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审判阶段的诉讼活动。
接受指派后,杨妍志律师和赵建烈律师积极联系被害人家属,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以及家属在案件上对被告人有哪些要求,家属明确提出拒绝赔偿和解,坚决要求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死刑,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与本案承办检察官沟通案件,并提交了明确的书面代理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教唆、引诱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案其他五名被告人帮助王某某实施强奸犯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
2018年6月14日,三门峡市检察院以强奸罪对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等5人提起公诉。
2018年9月5日,本案在卢氏县人民法院组织开庭。杨妍志律师在庭审中充分对证据进行了质证,由于被告人王某某不认罪,认罪态度极差,本律师针对案件细节对六名被告人均进行了几轮详细的庭审发问,最后建议法庭判决被告人犯强奸罪,并从重处罚判处死刑的代理意见。
2018年12月14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2民终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
被告人雷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崔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宋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宋某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件评价:
本案中无论是5名未成年被告人,还是15名被害人,均为女性,甚至有9名被害人为幼女。此案件性质及其恶劣,社会影响恶劣,给整个三门峡地区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多名被害人因遭受强奸而被迫辍学、转学,致使举家搬离县城,对其身体和心灵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伤害。
本律师在作为被害人代理人参与案件时,充分站在未成年妇女的立场,尽最大能力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强烈要求公诉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对侵害妇女的被告人严惩。
2021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成立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少年法庭办公室副主任何莉将本案作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刑事典型案例。
成都市武金牛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刑初字第62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吉林省吉林市*****。因本案于2010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年12月24日被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某,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某,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住彭州市
律师观点分析一、《买卖合同》解除的事由及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
律师观点分析1、案件情况原告刘某、常某因与被告陈某股权转让纠纷,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陈某将其持有的XX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45%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原告刘某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事实与理由为:2020年3月,原告刘某、常某与被告陈某就合作创办“XXXX亲子园”相关事宜进行沟通并于2020年4月签订《股东协议》,三方约定甲方(陈某)将原“XX早教中心”的资源作价1
日前,人民法院就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开庭审理,马兵主任作为本案辩护律师,依法提出公诉机关事实认定错误,被告人并非贷款业务负责人,不应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王某某无罪。 一、行通团队辩护律师:马兵,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马兵律师,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百人团”成员,原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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