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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陈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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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陈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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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钟某、陈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松刑初字第17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钟X,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 辩护人卢峰,上海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陈某X,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陈某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但宇、赵健兵,被告人钟某及其辩护人卢峰,被告人陈某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起,被告人钟某、陈某X先后受雇于他人,在本区江学路XXX弄XXX号“满堂红”动漫城内从事日常经营管理工作。2015年6月25日,公安机关在上址将被告人钟某、陈某X抓获,并查获“如意算盘”、“摇钱树”、“3D宝马”游戏机各1台(共24个上分口)。经审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陈某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胡某某、包某某、罗某某、尹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清点记录,证据保全清单,相关照片,视频资料,赌博机认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被告人陈某X的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陈某X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从事日常管理工作,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陈某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陈某X能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采纳被告人钟某辩护人所提的相关从轻处罚意见。综上,根据上述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长琴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陈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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