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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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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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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特征词:以赌博为业 | 分期 | 网络赌博 | 代理 | 利润分成 | 免除处罚 | 互联网 | 首要分子 | 以自首论 | 移动通讯终端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89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北海七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海市银海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被告人B,女,1969年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日被抓获归案,同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1律师,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C,男,1985年生,汉族,高中文化,北海七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海市银海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律师,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D,男,1982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北海七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办成员、客服部经理,住北海市海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被告人E,男,199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北海七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总监,住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抓获归案,同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律师,贵州遵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F,男,1985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北海七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务部主管,住北海市银海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被告人G,女,1968年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抓获归案,同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于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H,女,1980年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耿家屯村3-142号,现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苏律是,广西--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I,男,1989年生,汉族,高中文化,北海七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客服部主管,住北海市海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被告人J,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北海七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技术员,住北海市北海大道工商银行宿舍区。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律师,广西00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阚律师,广西00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K,女,1980年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海市海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周律师,广西桂/*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L,男,1989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北海七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技术员,住北海市海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辩护人付律师,广西00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M,女,1970年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吴律师,广西--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N,男,1976年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抓获归案,同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黄律师,北京市**(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荀某,女,1973年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律师,广西唐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O,女,1979年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抓获归案,同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7]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C、F、D、张程程、J、I、K、L、B、G、H、M、N、荀某、O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7年11月24日以北城检刑变诉[2017]3号起诉书变更指控被告人A、C、F、D、张程程、J、I、K、L、B、G、H、M、N、荀某、O犯开设赌场罪。

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学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F、D、I、O、C及其辩护人刘律师、张程程及其辩护人李律师、L及其辩护人付律师、B及其辩护人陈1律师、G及其辩护人于律师、K及其辩护人周律师、H及其辩护人朱某、M及其辩护人吴律师、N及其辩护人黄律师、荀某及其辩护人陈律师、J及其辩护人朱律师、阚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A于2014年12月成立了北海七七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七公司),任公司董事长,先后雇佣了被告人C、F、D、张程程、I为公司管理人员,雇佣了被告人J、L为技术员,其中被告人C任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被告人F任财务部主管,负责公司财务工作;被告人D任总经办成员、客服部经理,负责调解会员间的纠纷,受理和审核代理的申请;

被告人张程程任技术部总监,提供技术支持、网站维护,监督技术员的工作进度;被告人J任技术部技术员,为网站提供技术支持,后协助四川上码科技公司将赌博软件“比大小”添加进唐朝多人聊天网站中;

被告人I任客服部主管,负责监督客服工作情况,处理客服纠纷;被告人K任运营部负责人,了解其他同行业公司的经营方式及状况,提出公司的经营策略等;

被告人L任技术部技术员,为网站提供技术支持、网站维护。后各被告人利用从四川上码科技公司租来的聊天软件,在互联网上创建唐朝多人聊天网站(网址:××),并在网站中设置了“牛牛”、“车行”、“捕鱼”、“比大小”4个赌博游戏,供他人赌博,接受投注,从中抽头渔利。

在开设赌场过程中,被告人A、C、F、D、张程程经营管理的七七公司还为唐朝多人聊天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至2016年9月,共发展了被告人B、G、H、M、N、荀某、O等人为代理,代理每月从七七公司领取工资,并从中抽头渔利。

至2016年9月案发,被告人A、C、F、D、张程程经营管理的七七公司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被告人B抽头渔利117,629元,被告人G抽头渔利44,512元,被告人H抽头渔利31,410元,被告人M抽头渔利25,167元,被告人N抽头渔利7,416元,被告人荀某抽头渔利5,232元,被告人O抽头渔利622元。

以上16名被告人先后被抓获归案,其中,被告人M于2017年10月2日向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东林派出所主动投案。

归案后,被告人A、C、F、D、张程程、J、I、K、L、B、G、H、M、N、荀某、O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被告人A、F、D、I、O、C及其辩护人、张程程及其辩护人、L及其辩护人、B及其辩护人、G及其辩护人、K及其辩护人、H及其辩护人、M及其辩护人、N及其辩护人、荀某及其辩护人、J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银行流水,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C、F、D、张程程、J、I、K、L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B、G、H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抽头渔利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M、N、荀某、O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被告人A、C、F、D、张程程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J、I、K、L均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M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A、C、F、D、张程程、J、I、K、L、B、G、H、N、荀某、O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A、C、F、D、张程程、J、I、K、L、B、G、N、荀某、M认罪认罚,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A、C、F、D、张程程、J、I、K、L、B、G、H、N、荀某、M、O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一)、(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

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五万元,余下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2、被告人B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

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三万二千元,余下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3、被告人C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

罚金已缴纳人民币四万元,余下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4、被告人D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

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一万元,余下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5、被告人张程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止;

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二万元,余下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6、被告人F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

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三万元,余下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7、被告人G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

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一万元,余下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8、被告人H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14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9、被告人I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

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一万元,余下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10、被告人J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

罚金已缴纳);

11、被告人K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

罚金已缴纳);

12、被告人L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

罚金已缴纳);

13、被告人M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

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二万元,余下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14、被告人N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

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一万元,余下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15、被告人荀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

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一万元,余下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16、被告人O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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