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代理检察员陈*、被告人徐*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琐事对武陟县三阳乡小麻村的回族群众怀恨在心,2015年2月26日中午,其在焦作市七四四七菜市场购买一个猪头,在猪头上刻写“回民是猪”四个字,并用墨水涂在所刻字上。
当日下午,徐*坐车到武陟县三阳乡小麻村西北角村口,将猪头放在村口南边的石墩上,后逃离现场。当日被抓获。其行为引起小麻村数百名回族群众围堵三**出所、焦作市政大厦,造成恶劣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王*、马某某、买某某、乔某某、朱某某、曹*、丁某某、肖*、周某某、韩某某、赵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围堵焦作市政大厦、派出所视频光盘及截图、被告人审讯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光盘、作案现场监控光盘、作案工具刀具三把、爆竹礼花、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29日被郑州市**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1月2日刑满释放。
有刑事判决书、犯罪档案资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利用民族风俗的不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徐*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止。
)
二、作案工具刀具三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律师观点分析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甘区检公诉刑诉(2019)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及其指定辩护人单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给吸毒人员罗X贩卖毒品:2018年10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马X采取电话联系方式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行贿一案,因在当地是给基层法院院长行贿,该案影响较大,在被告人构成受贿罪,具有自首、认罪、悔罪、愿意缴纳罚金等从轻情节情况下,判处缓刑。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下,被告人认罪伏法,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及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希望能判处缓刑,辩护人做罪轻辩护的观点,得到法院认可,判处缓刑,被告人及其家属非常满意。
律师观点分析A票据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苏0482刑初379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A,江苏金坛人,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16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辩护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A,江苏XX实习律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坛检诉刑诉[2016]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票据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维护民族团结、尊重民族平等,既能保障良好的社会秩序,又能有效保护各民族公民的人身权益。为此,我国刑法规定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1、我们先看《刑法》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杨律师以问答形式对“煽动民族仇恨、民
什么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如何怎么处罚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的主要特征: 一是,侵犯了各民族平等、
律师观点分析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106刑初117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男,1996年8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鹿邑县。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刘晨露,江苏宁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顾某,女
律师观点分析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8〕2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荆X、陈XX、于XX、杜X、尼X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月23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特征词:自动投案 | 分期 | 工资 | 传销资金 | 恶意 | 酌情 | 免除处罚 | 自首 | 拘役 | 以自首论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某,男,1969年生于山西省忻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原山西省河曲县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曲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释放,2017年12月28日被抓获,2
律师观点分析张某犯强奸罪,且有轮奸情节,法定刑10年以上,轮奸情节被辩护掉,张某获刑5年,至少被轻判5年以上。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99年9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温岭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律师观点分析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该案件是通过手机建立微信群,并按每人收取10元或15元的标准拉人入群,先后发布淫秽视频累计1256个,供微信成员观看。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按照法律规定传播五百个小视频就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经辩护作案时间较短、发布的淫秽电子视频片段时长短,传播范围限于微信群、获利较少,且二人均系初犯,法院认定为“情节严重”减轻处罚,判处六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附案件判决书:公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X,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某汽车装潢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现住山东省胶州市。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XX,山东XX律师。 被告人何XX,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XX,男,1992年3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曾因犯抢夺罪、抢劫罪,2011年6月2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犯抢夺罪,2015年11月3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犯强奸罪,2020年1月2日经桑植县公安局决定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XX,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现住郴州市北湖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幸XX,江西XX律师。 被告人龙XX,男,1982年6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
律师观点分析A与西峡县XX为教育机构责任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A,男,汉族,生于2009年9月24日, 法定监护人A,女,汉族,生于1987年10月20日,系原告A母亲,是A的监护人,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西峡县XX(个体), 负责人A, 委托代理人A,女,汉族,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A与被告西峡县XX(以下简称
律师观点分析A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泰靖刑初字第15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7年9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1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经减刑于2007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律师观点分析河南省兰X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7〕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X、李XX、孙XX、杨XX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X及其辩护人黄XX、刘XX、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李XX、被告人孙XX及其辩护人秦XX、被告人杨XX均到庭参加诉讼。
律师观点分析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XX、吕XX犯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XX、吕XX及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人兰XX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殷某、何某某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刑初***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殷某,女,19**年2月1日
吴某某肖某某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大竹县律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渝0114刑初5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1993年11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天门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