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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X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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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X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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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甘区检公诉刑诉(2019)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及其指定辩护人单XX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给吸毒人员罗X贩卖毒品:2018年10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马X采取电话联系方式,让吸毒人员先将毒资500元打入马X持有的银行卡(户名:马X1,卡号:XXX)账户,后将毒品放置于甘州区北环路邮电宾XX一挖掘机下黑兰州烟盒内,再通知吸毒人员去捡拾的方式,给本区吸毒人员罗X贩卖毒品海洛因0.5克。

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马X采取电话联系方式,让吸毒人员先将毒资500元打入马X持有的银行卡(户名:马X1,卡号:622XXXX33684XXX)账户,后将毒品放置于甘州区xx区xx街一小汽车右前轮石头下,再通知吸毒人员去捡拾的方式,给本区吸毒人员罗X贩卖毒品海洛因0.5克。

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马X采取电话联系方式,让吸毒人员先将毒资400元打入马X持有的银行卡(户名:马X1,卡号:622XXXX336841XXX)账户,后将毒品放置于甘州区XX对面烤饼店旁一货车前轮下,再通知吸毒人员去捡拾的方式,给本区吸毒人员罗X贩卖毒品海洛因0.5克。

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马X采取电话联系方式,让吸毒人员先将毒资500元打入马X持有的银行卡(户名:马X1,卡号:622XXXX8336XXX)账户,后将毒品放置于甘州区xx广场走xx区十字路东面倒数第二个路灯下,再通知吸毒人员去捡拾的方式,给本区吸毒人员罗X贩卖毒品海洛因0.5克。

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马X采取电话联系方式,让吸毒人员先将毒资500元打入马X持有的银行卡(户名:马X1,卡号:622XXXX336841XXX)账户,后将毒品放置于甘州区xx路走xx公司桥的右手边一黑色电线杆下,再通知吸毒人员去捡拾的方式,给本区吸毒人员罗X贩卖毒品海洛因0.5克。

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马X采取电话联系方式,让吸毒人员先将毒资500元打入马X持有的银行卡(户名:马X1,卡号:622XXXX336841XXX)账户,后将毒品放置于甘州区xx区向南路段一洒水车下,再通知吸毒人员去捡拾的方式,给本区吸毒人员罗X贩卖毒品海洛因0.5克。

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马X采取电话联系方式,让吸毒人员先将毒资500元打入马X持有的银行卡(户名:马X1,卡号:622XXXX3368418XXX)账户,后将毒品放置于甘州区xx区向南XX附近一黑电线杆下,再通知吸毒人员去捡拾的方式,给本区吸毒人员罗X贩卖毒品海洛因0.5克。

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马X采取电话联系方式,让吸毒人员先将毒资500元打入马X持有的银行卡(户名:马X1,卡号:622XXXX3368418XXX)账户,后将毒品放置于甘州区xx附近一倒地的电线杆下,再通知吸毒人员去捡拾的方式,给本区吸毒人员罗X贩卖毒品海洛因0.5克。

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马X采取电话联系方式,让吸毒人员先将毒资500元打入马X持有的银行卡(户名:马X1,卡号:622XXXX4833XXX)账户,后将毒品放置于甘州区xx公司桥一公交车底下,再通知吸毒人员去捡拾的方式,给本区吸毒人员罗X贩卖毒品海洛因0.5克。

(二)给吸毒人员李X贩卖毒品:2018年11月5日13时许,被告人马X采取微信联系方式,让吸毒人员先将毒资400元从微信转账给其,后将毒品放置于甘州区xx道第4个电杆下,再通知吸毒人员去捡拾的方式,给本区吸毒人员李X贩卖毒品海洛因0.5克。

2018年11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马X采取微信联系方式,让吸毒人员先将毒资400元从微信转账给其,后将毒品放置于甘州区xx路至xx道路口第xx个路灯下,再通知吸毒人员去捡拾的方式,给本区吸毒人员李X贩卖毒品海洛因0.5克。

2018年11月8日12时许,被告人马X采取微信联系方式,让吸毒人员先将毒资400元从微信转账给其,后将毒品放置于甘州区xx路xx自驾营基地门口西侧的变电箱处,再通知吸毒人员去捡拾的方式,给本区吸毒人员李X贩卖毒品海洛因0.4克。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马X的供述,证人李X、罗X、王X等人的证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辨认笔录,通话记录,微信转账照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X辩称,被告人不认识罗X,也没有给罗X贩卖过毒品。与李X熟悉,李X微信转账给被告人的钱是李X偿还给被告人的欠款,被告人并没有给李X卖过毒品,被告人没有构成犯罪。

其辩护人辩称,证明被告人马X贩卖毒品罪没有直接证据,证据不足,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被告人马X给吸毒人员罗X贩卖毒品海洛因九次,计4.5克: 1.2018年10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马X采取电话联系方式,让吸毒人员先将毒资500元打入马X持有的银行卡(户名:马X1,卡号:622XXXX33684XXX)账户,后将毒品放置于甘州区xx路xx停车场一挖掘机下黑兰州烟盒内,再通知吸毒人员去捡拾的方式,给本区吸毒人员罗X贩卖毒品海洛因0.5克。

2.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马X采取电话联系方式,让吸毒人员先将毒资500元打入马X持有的银行卡(户名:马X1,卡号:622XXXX336841XXX)账户,后将毒品放置于甘州区xx区xx大街一小汽车右前轮石头下,再通知吸毒人员去捡拾的方式,给本区吸毒人员罗X贩卖毒品海洛因0.5克。

3.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马X采取电话联系方式,让吸毒人员先将毒资400元打入马X持有的银行卡(户名:马X1,卡号:622XXXX3368418XXX)账户,后将毒品放置于甘州区XX对面烤饼店旁一货车前轮下,再通知吸毒人员去捡拾的方式,给本区吸毒人员罗X贩卖毒品海洛因0.5克。

4.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马X采取电话联系方式,让吸毒人员先将毒资500元打入马X持有的银行卡(户名:马X1,卡号:622XXXX336841XXXX)账户,后将毒品放置于甘州xx广场走xx区十字路东面倒数第二个路灯下,再通知吸毒人员去捡拾的方式,给本区吸毒人员罗X贩卖毒品海洛因0.5克。

5.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马X采取电话联系方式,让吸毒人员先将毒资500元打入马X持有的银行卡(户名:马X1,卡号:622XXXX4833XXX)账户,后将毒品放置于甘州区xx路xx公司桥的右手边一黑色电线杆下,再通知吸毒人员去捡拾的方式,给本区吸毒人员罗X贩卖毒品海洛因0.5克。

6.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马X采取电话联系方式,让吸毒人员先将毒资500元打入马X持有的银行卡(户名:马X1,卡号:XXX)账户,后将毒品放置于甘州区xx区向南路段一洒水车下,再通知吸毒人员去捡拾的方式,给本区吸毒人员罗X贩卖毒品海洛因0.5克。

7.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马X采取电话联系方式,让吸毒人员先将毒资500元打入马X持有的银行卡(户名:马X1,卡号:XXX)账户,后将毒品放置于甘州区xx区向南XX附近一黑电线杆下,再通知吸毒人员去捡拾的方式,给本区吸毒人员罗X贩卖毒品海洛因0.5克。

8.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马X采取电话联系方式,让吸毒人员先将毒资500元打入马X持有的银行卡(户名:马X1,卡号:622XXXX33684XXX)账户,后将毒品放置于甘州区xx生态园附近一倒地的电线杆下,再通知吸毒人员去捡拾的方式,给本区吸毒人员罗X贩卖毒品海洛因0.5克。

9.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马X采取电话联系方式,让吸毒人员先将毒资500元打入马X持有的银行卡(户名:马X1,卡号:XXX)账户,后将毒品放置于甘州区xx热力公司桥一公交车底下,再通知吸毒人员去捡拾的方式,给本区吸毒人员罗X贩卖毒品海洛因0.5克。

2018年11月5日-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马X给吸毒人员李X贩卖毒品海洛因三次,计1.4克: 1.2018年11月5日13时许,被告人马X采取微信联系方式,让吸毒人员先将毒资400元从微信转账给其、后将毒品放置于甘州区xx道第4个电杆下,再通知吸毒人员去捡拾的方式,给本区吸毒人员李X贩卖毒品海洛因0.5克。

2.2018年11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马X采取微信联系方式,让吸毒人员先将毒资400元从微信转账给其,后将毒品放置于甘州区xx路至xx道路口第8个路灯下,再通知吸毒人员去捡拾的方式,给本区吸毒人员李X贩卖毒品海洛因0.5克。

3.2018年11月8日12时许,被告人马X采取微信联系方式,让吸毒人员先将毒资400元从微信转账给其,后将毒品放置于甘州区xx路xx自驾营基地门口西侧的变电箱处,再通知吸毒人员去捡拾的方式,给本区吸毒人员李X贩卖毒品海洛因0.4克。

综上,被告人马X向吸毒人员罗X、李X共贩卖毒品十二次,合计5.9克。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调查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罗X的证言。

2018年9月头,我就在老马处购买毒品海洛因,当时老马使用的手机号是XXXXXX。2018年10月31日22时许,我给老马打电话(手机号码:184198XXX)购买毒品海洛因,我给老马打了500元后,到邮电宾馆附近,装的个兰州烟盒子,取了0.5克毒品。

2018年11月1日中午,我给老马打电话购买毒品海洛因,我在东街十字附近的银行打了450元(户名:马X1,卡号:XXX),过了20分钟左右老马打电话让我到馨宇丽都A区那条路走到头有个小汽车前轮右面石头下取了毒品。

11月2日,我给老马打了500元后,在回民XX对面的烤饼店旁边货车前轮下取了毒品0.5克。11月3日,我给老马打了500元后,在鸿宇广场走馨宇丽都B区十字路东面倒数第二个路灯下取了0.5克毒品。

11月4日,我给老马打了500元后,在长沙XX走热力公司的那个桥右手边有个黑色的电线杆下取了0.5克毒品。11月5日,我给老马打了500元后,在馨宇丽都B区向南走200米左右,向东有个小土路上洒水车下面取了0.5克毒品。

11月6日,我给老马打了500元后,在馨宇丽都B区向南走200米左右,向东有个小土路上有个洒水车再往前有个桥,桥旁边黑色电线杆下取了0.5克毒品。

11月7日,我给老马打了500元后,在海通生态园的门刚进去左手边有个倒下的电线杆的大头旁边取了0.5克毒品。11月8日,我在富民XX旁的XX给老马打了500元后,在走热力公司的那条路有个石头路,桥边的公交车底下取了0.5克毒品。

2.证人李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8年11月5日13时许,我给回民男子小马子(手机号码:18419XXX、187930XXX)通过微信(微信号:XXXXXX;

昵称:?改?变?心)转账400元后购买毒品海洛因,之后到甘州区xx大道第四个电杆底下取了毒品。2018年11月6日17时许,我给小马子转账400元购买毒品,之后到甘州区xx路至xx大道路口东面第8个路灯下面取走毒品。

2018年11月8日12时许,我给小马子打电话购买毒品海洛因,并给小马子微信转账400元,之后到甘州区xx路xx自驾营基地门口西侧变电箱下去取毒品时被抓获。

经李X辨认后,指出被告人马X就是给其贩卖毒品的“小马子”。3.证人王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把我在张掖市甘州区XX的房屋出租给了一个叫马X2的人。

当时问我房子的时候,马X2、马X3两口子、还有一个和马X2一起来的男的,四个人一起来的,押金是马X2给的,租赁合同也是马X2签的。

出租屋里的黑色小型电子秤不是我的。经王X辨认后,指出被告人马X就是“马X2”,并指出同马X一起来的男子及马X3夫妻二人。

4.证人马X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马X就是在其店内吃完大盘鸡出来在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的。5.证人贾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在梁家墩镇迎恩村六社43号同住的一个叫“马X”(卡X),另一个我不知道叫啥。租赁合同上签的“马X2”我不知道,签的租赁合同我都没见过。

经贾X辨认指出,马X即是和她及马X3同住的男子。6.证人卡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和马X还有贾X和马X3夫妻合租甘州区的房屋。

合住期间我和我父亲卡一布拉在乡下收羊,马X不知道他在干什么事,贾X在家带孩子,马X3在工地上班。经卡X辨认,指出马X、贾X和马X3是与其同住的人。

7.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公安机关对马X、李X、罗X吸毒情况进行现场检测。8.上缴毒品清单、毒品检验报告、毒品过秤照片。

证明2018年11月8日,张掖市公安局禁毒民警提取吸毒人员李X未吸食的毒品,经鉴定成分为海洛因,净重为0.4克。

9.马X微信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李X微信截图、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及机主信息,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马X与吸毒人员李X、罗X频繁联系交易并收支毒资的事实。

10.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马X处扣押金色xx手机一部、诺基亚直板淡蓝色手机一部、黑色小型电子秤一个、卡号为622XXXX2184XXX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2XXXX33684XXX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3XXXX1010XXX的甘肃银行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1XXXX1000XXX的甘肃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一张。

1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信息。证明被告人马X的身份信息及释放信息。同时证明2006年7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甘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07年2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甘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3年3月27日因犯强奸罪被兰州七里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上述事实与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的所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虽然被告人马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毒品事实均不予承认,但根据吸毒人员罗X、李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结合被告人与吸毒人员之间的手机通话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物品扣押笔录、毒品过秤笔录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马X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的事实。

对被告人辩称无贩卖毒品事实,辩护人辩称无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因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马X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又实施毒品犯罪,属毒品犯罪的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X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本院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权利,打击毒品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25年3月7日止。

罚金五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二、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OPPOA53手机一部、诺基亚直板淡蓝色手机一部、黑色小型电子秤一个,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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