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郑XX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问题描述

郑XX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1个回答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X(别名桥荣),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住长汀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X(别名黄XX),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住址长汀县,住长汀县。2013年12月12日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六万元。因本案于2015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X,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长汀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XX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告人王XX犯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告人丘XX、丘XX、王XX、郑XX、戴XX犯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刘XX犯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黄XX、黄XX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6)闽08刑初2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郑XX、王XX、丘XX、丘XX、王XX、郑XX、戴XX、刘XX、黄XX、黄XX不服,分别以原判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二审期间,长汀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提交了补查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可能存在遗漏的犯罪事实,需要与原判决认定的犯罪一并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8刑初2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