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南康区人民法院审理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XX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赣0703刑初22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罗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1月至同年4月25日期间,在南康区东山街道XX经营隆坪副食店的罗XX为了获取场地租金及提成,接受湖南籍男子在店内摆放2台老虎机供他人赌博的请求,将老虎机每天产生的所得通过现金方式上缴给看管老虎机的黄X,共计上缴违法所得21800元,获得租金和提成共计4580元。 2018年4月25日,隆坪副食店的2台老虎机被民警查获。侦查期间,罗XX已经退缴违法所得4580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保全清单,缴款书,老虎机盈利情况表、村委会证明等相关书证;证人明某、曾某、邬X、廖X的证言;同案人黄X及被告人罗XX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XX为获得租金和提成,明知黄X等人放置老虎机供不特定的人赌博使用,却为其提供场地,上缴犯罪所得2180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罗XX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积极退缴犯罪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罗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五百元(已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的犯罪所得4580元(已追缴,未随案移送),上缴国库。 上诉人罗XX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罗XX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上诉人罗XX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属于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上诉人罗XX家庭系建档贫困户,罗XX系家庭主要生活来源,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请求二审法院对罗XX适用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审判决所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庭审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XX为获得租金和提成,明知黄X等人放置老虎机供不特定的人赌博使用,却为其提供场地,并上缴违法所得218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上诉人罗XX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上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当庭认罪,积极退缴犯罪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罗XX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五百元,罚当其罪。根据上诉人罗XX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其不宜适用缓刑。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罗XX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律师观点分析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审理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XX、施XX、吴XX、龙XX、石X、吴XX犯强奸罪一案,于二0一九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19)湘3124刑初15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XX、施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8年12月5日晚,被告人龙XX驾车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XX,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现住郴州市北湖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幸XX,江西XX律师。 被告人龙XX,男,1982年6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
律师观点分析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1刑终103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男,1959年12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硕士文化程度,广东XX公司总裁助理,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
律师观点分析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X,绰号“二姐”,女,壮族,1981年3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中专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捕前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取
律师观点分析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XX、李XX犯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9年2月12日作出(2019)粤0303刑初2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XX、李XX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张XX、李XX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5年年
律师观点分析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房X、孔XX、路XX、柴X、黄XX、霍XX、王XX、郭XX、唐XX、赫XX、马XX、宁XX、李XX、阙XX、金XX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2019)豫1003刑初2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房X、孔XX、路XX、柴X、黄XX、霍XX、王XX、郭XX、唐XX、赫XX、马XX、宁XX、李XX、阙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X(别名桥荣),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住长汀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X(别名黄XX),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住址长汀县,住长汀县。2013年12月12日因犯
律师观点分析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一、基本案情2017年3月,被告人肖X、张XX、曹X、刘X、林XX等人商议在成都开设一家德州扑克俱乐部。后在被告人肖X组织下,曹X、刘X等人出资,林XX在肖X安排下租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31号高XX作为运营场地,张XX负责场所设计、设备采购、人员培训、比赛规则制定等前期筹备工作,2017年5月16日四川XX公司注册成立,由林XX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前期准备,2017年6月23日四川
律师观点分析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XX犯诈骗罪、行贿罪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6)粤1602刑初6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及审查上诉材料,依法讯问了上诉人杨XX,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8月,赖X(已判刑)因涉嫌贪污被河源市检察机关立案
审理经过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4)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至2015年5月期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刑终441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覃某一,男,1994年9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
审理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106刑初72号案件类型:刑事案由:开设赌场罪裁判日期:2020-07-15审理经过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1、张某某2、曾某3、汪某某4、王某5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敏、检察官助理施倩出庭支持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范某某,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
根据以上内容,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如下: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BANNED}}的;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BANNED}}的;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律师观点分析231A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刑终231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男,1978年6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1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
开设赌场罪成功帮助当事人取保候审东公解保字【2022】318640号办案机关:东莞市公安局【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张某从一名叫文某的人处自己下注购买香港六合彩,每期购买金额几百元,买六合彩持续时间并不长。【办案经过】经向嫌疑人了解其购买六合彩的情况,辩护人认为嫌疑人从未作为代理发展下线来进行下注六合彩,其没有以赌博为业或者开设赌场挣钱的想法,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此外,即使购买六合彩属于犯罪
案??由 开设赌场 案??号 (2020)湘0424刑初250号 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一部刑诉[2020]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1、边某2、李某3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爱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1、边某2、李某3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律师观点分析 1、本案案情:“九州娱乐城”公司是一家跨境网络赌博公司,总部设在菲律宾,服务器架设于国外,博彩业务主要面向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参赌人员众多,涉案资金数额特别巨大。 201X 年 x 月,唐x在“九州娱乐城”公司经营的 BET9 赌博网站使用其本人银行卡、手机号、邮箱等信息注册
审理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0312刑初985号案件类型:刑事案由:开设赌场罪裁判日期:2020-01-02审理经过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9]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蒋忠新、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