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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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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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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4)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黄*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其位于遂溪县遂城镇牛圩市场沙百门市部接受彩民投注私彩。

规矩是参照七星彩前面四个号码进行开奖,每周二、五、日是开奖日,赔率是一赔90元,即:如果彩民中一组头尾,获得90元。

2015年5月12日下午6时许,遂溪县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黄*的私彩投注点进行查处。并将被告人黄*抓获归案,同时缴获黄*涉案赌资2090元和投注私彩汇总表94张及记账凭据。

经核实,被告人黄*接受私彩赌资343482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黄*的供述和辩解;遂溪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

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投注私彩汇总表和私彩记账凭据及被告人黄*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无视国家法律,接受彩民投注私彩,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黄*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

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被告人黄*的赃款人民币209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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