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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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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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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妹妹,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9)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指派检察员杨微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周妹妹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时间线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间,被告人黄某在莆田市城厢区下花路边向一名身份不清的男子(另案处理)购进一批假冒“安某”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并将所购买的假鞋存放在其位于莆田市荔城区袍林顶埕家中陆续销售。

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黄某和方某、朱某、黄某1等人驾车运送1584双假冒“安某”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前往位于莆田市荔城区大师城隔壁的“好快物流”货运点,欲将上述假鞋通过物流发货销售给一叫“老李”的男子(另案处理)时,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涉案1584双假冒“安德玛”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共计价值人民币948816元。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48816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处罚。

另查明,经委托莆田市荔城区司法局审前调查,被告人黄某符合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蔡某的供述,证人朱某、黄某1、方某、黄某2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刑事照片,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一批假冒安德玛牌注册商标运动鞋价格认定结论书》,安德阿镆有限公司委托广州科南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48816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成立。被告人黄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从宽量刑建议,并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审查,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假冒“安德玛”注册商标的运动鞋1584双,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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