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徐某某、范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

问题描述

徐某某、范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
1个回答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丰顺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叶东强,广东粤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抓获,同月1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8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诉讼记录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9)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范某某、谢某某某1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范某某、谢某某及其辩护人叶东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时间线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间,李某、叶某1与黄某1(均另案处理)商量找场地赌博暗堡。后由李某某出面租用黄埠镇创业街二巷6号被告人范某某的鞋厂、黄埠镇吉泰路上二巷7号被告人谢某某住房两个点,由黄某1出面租借黄埠镇下圩广场附近被告人郑某某住房,以该三个点作为流动赌博点。

之后李某、叶某1、黄某1伙同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召集参赌人员在每日凌晨设赌并分组轮流坐庄开设流动暗堡赌场。赌博过程中,李某、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分为几组轮流挂堡做庄,每次做庄约60分钟,各组人自行充当堡官、堡利,庄家按“赢十赔九”进行赔付和抽水获利,每组挂堡结束,庄家按输赢支付300元至500元不等的场地费给出面借场地的李某或黄某1,再由李某、黄某1支付场地费给被告人谢某某某1范某某、郑某某等人。

至案发,在谢某某家组织赌博二次,由李某微信转账两次支付人民币1300元场地费给谢某某;在范某某鞋厂组织赌博二次,李某微信转账支付一次700元人民币场地费给范某某;

在郑某某家赌博二次,黄某1分二次现金支付1100元人民币场地费给郑某某。2019年1月23日2时30分许,李某某、叶观琪等人在黄埠镇创业街二巷6号赌博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缴获“暗堡”两个,赌资现金8551元人民币。

2019年3月15日、2019年4月3日、同月10日,徐某某、谢某某某1郑某某被分别抓获归案,2019年4月2日,范某某被传唤到案。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谢某某某1郑某某、徐某某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范某某、谢某某某1郑某某、徐某某当庭对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并表示认罪。

被告人谢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谢某某系初犯,犯罪时间较短,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间,李某、叶某1与黄某1(均另案处理)商量找场地赌博暗堡。后由李某某出面租用黄埠镇创业街二巷6号被告人范某某的鞋厂、黄埠镇吉泰路上二巷7号被告人谢某某住房两个点,由黄某1出面租借黄埠镇下圩广场附近被告人郑某某住房,以该三个点作为流动赌博点。

之后李某、叶某1、黄某1伙同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召集参赌人员在每日凌晨设赌并分组轮流坐庄开设流动暗堡赌场。赌博过程中,李某、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分为几组轮流挂堡做庄,每次做庄约60分钟,各组人自行充当堡官、堡利,庄家按“赢十赔九”进行赔付和抽水获利,每组挂堡结束,庄家按输赢支付300元至500元不等的场地费给出面借场地的李某或黄某1,再由李某、黄某1支付场地费给被告人谢某某某1范某某、郑某某等人。

至案发,在谢某某家组织赌博二次,由李某微信转账两次支付人民币1300元场地费给谢某某;在范某某鞋厂组织赌博二次,李某微信转账支付一次700元人民币场地费给范某某;

在郑某某家赌博二次,黄某1分二次现金支付1100元人民币场地费给郑某某。2019年1月23日2时30分许,李某某、叶观琪等人在黄埠镇创业街二巷6号赌博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缴获“暗堡”两个,赌资现金8551元人民币。

2019年3月15日、2019年4月3日、同月10日,徐某某、谢某某某1郑某某被分别抓获归案,2019年4月2日,范某某被传唤到案。

另查明:案后,被告人范某某的家属代为退回赃款人民币700元,被告人谢某某的家属代为退回赃款人民币13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递交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材料,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林某、黄某1、黄某2、巫某、刘某1、刘某2、郑某、吴某、刘某3、钟某、赖某1、郭某、黄某3、罗某、黄某4、陈某、王某的证言及辨认,同案人李某、叶某2的供述及辨认,被告人徐某某、范某某、谢某某某1郑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范某某、谢某某某1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在同案人设立赌场后,作为庄家经营赌场,具体实施赌博行为,接受他人赌博,应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主犯,但作用相对较小;

被告人范某某、谢某某某1郑某某提供场地供人赌博,获取少量的费用作为报酬,未参与到具体的赌博行为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鉴于被告人徐某某、范某某、谢某某某1郑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被告人范某某、谢某某某1郑某某系从犯,被告人范某某、谢某某某2退清赃款,且本案的赌博场地较为隐蔽,开设的时间较短,未造成恶劣影响,依法对四名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并充分考虑各自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地位、作用予以量刑。

被告人谢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年2019年9月14日止;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范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日起至年2019年8月1日止;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三、被告人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日起至年2019年8月2日止;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三、被告人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年2019年9月9日止;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五、退回的赃款人民币2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六、继续追缴被告人郑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