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情:被告人傅某某、杜某某、孙某某在肥城市某某镇某单位任职期间,利用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具有监督管理的职务便利,为分别为三个公司谋取业务承揽之利益,收受公司业务人员所送现金,据为己有。
其中被告人傅某某受贿59200元,个人占有23000元;被告人杜某某受贿57600元,个人占有22400元;被告人孙某某受贿45000元,个人占有1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傅某某、杜某某将公司所送现金9000元退给公司业务员侯某,后侦查机关从侯某处暂扣受贿款9000元,从傅某某处扣押18500元,从孙某某处扣押15000元,从杜某某处扣押17900元。
二、律师点评:三位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但是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虽不构成自首,但依法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且被告人傅某某、杜某某、孙某某到案后积极退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审理经过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高检公诉刑诉[2017]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奉某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毛某某、李某某、晏某某、谭某某、张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奉某某,被告人毛某某及辩护人白中祺,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张宗强,被告人晏某某及辩护
律师观点分析抗诉机关台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农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25日被执行逮捕,于2017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谭某某,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94年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农民
律师观点分析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681刑初31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某某,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于河南市郑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市郑州市金水区,现住址郑州市。2021年1月7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2月9日被龙口市XX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莱州市看守所。辩护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粤0115刑初23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甲,农民,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辩护人邓秋平、卢愿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甲,农民,住湖北省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件简况:原告于2018年8月25日与楚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购置由该房地产公司正在建设的商品房(商铺)一间,由于涉案商品房属于预售正在建设过程中,原告签订合同时无法现场查看房屋结构情况,而开发商亦未在签订合同前及合同中明确告知原告涉案商铺的房屋结构情况,未提供涉案商铺的分层和分户平面图,隐瞒了涉案商铺中存在遮挡和妨碍商铺正常使用的承重墙及承重柱。原告在交清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某某,女,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某,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美涵,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尹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160**号民事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56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中国某沈阳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捕前住上海市虹口区。因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营口市公安局监视居住,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批准,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高中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周某某,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原告:田某某,女,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宇光,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王某(女),女,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观点分析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郭某、卜某某、邱某某、潘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潘某某提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邱某某、潘某某、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范某某,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
律师观点分析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二审: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4刑终285号一审: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481刑初28号【基本案情】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陆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将其以16720元购买、用于做饲料和芽菜苗的7600斤豌豆,冒充“中豌九号”豌豆种,先后两次共计20770元销售给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是三无产品假种子的情况下,以30660元销售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
律师观点分析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审理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XX、施XX、吴XX、龙XX、石X、吴XX犯强奸罪一案,于二0一九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19)湘3124刑初15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XX、施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8年12月5日晚,被告人龙XX驾车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某,男,汉族**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庞某某,男,汉族**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某某,男,汉族**第三人(原审、二审第三人):穆某某,男,汉族**案 由:合同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的(2017)黔03民终215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该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皖1321刑初24号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砀检刑诉[2021]Z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禹某某、付某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禹某某及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的辩护人李晨、被告人付某某及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律师观点分析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贾**,女,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兆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熊,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姝成,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梁**,女,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十堰***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推荐。再审申请人贾**因与被申请人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
律师观点分析罗XX、马XX、凌XX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决书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0623刑初358号公诉机关中江县XX。被告人罗XX,绰号“小波”,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6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5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庆志,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振兴,山东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律师代理)上诉人袁某某、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袁某某、黄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8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谭**,男,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秀娟,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 特别授权。被告:田**,男,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被告:程**,男, 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谭**诉被告田**、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及其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