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姚某某、钱2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问题描述

姚某某、钱2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1个回答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女,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30日被逮捕,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顾XX,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钱2,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鲁培栓,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18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钱2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20年9月29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变诉〔2020〕2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钱2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10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院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及其辩护人顾XX、被告人钱2及其辩护人鲁培栓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姚某某作为“一道棋牌”等棋牌软件代理,伙同被告人钱2分别在棋牌软件、“闲聊”软件中建立群组,组织赌客陆某、封某等人加入上述群组,姚某某负责提供“房卡”供棋牌软件群组中的赌客进入棋牌软件房间内进行赌博,在“闲聊”群组、微信中进行赌资结算,钱2负责管理上述群组并收取“台费”获利。

被告人姚某某、钱2共计收取“台费”人民币11万余元,设立的“闲聊”群组成员300余人。后被告人姚某某、钱2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7,345元。

2020年3月25日、26日,被告人钱2、姚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钱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陆某、封某、钱1的证言,数据截图、手机照片、游戏截图、微信截图、支付宝截图、“闲聊”软件截图,情况说明、工作情况、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电子数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票据、扣押物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钱2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姚某某、钱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姚某某、钱2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分别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57,345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钱2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一万四千六百九十元,予以没收。

四、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