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张某,男,197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籍贯河南省巩义市,住河南省巩义市。因诈骗于2018年3月24日被巩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9日以涉嫌犯诈骗罪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孙晓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8月份,被告人赵某明知郑艳雷、XX刚(二人另案处理)的“贷款公司”代为他人网上操作骗取贷款谋取利益,仍介绍刘安辉(已判决)、王成军(行政处罚)、刘新乐(另案处理)等人到巩义市建设路爱迪快捷酒店对面30号楼3楼郑艳雷的“贷款公司”贷款。
被告人李某1明知该公司的经营性质,仍在郑艳雷的安排下,用刘安辉、刘新乐的手机及个人信息,在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贷宝手机APP放贷平台上,通过刷流水的方式提高二人信誉,帮助刘安辉骗取借贷宝26名放贷人共计26,670元,帮助刘新乐骗取借贷宝19名放贷人共计15,390元。
XX刚用王成军的手机及个人信息以上述方式帮助王成军骗取借贷宝放贷人谌国荣1,050元。该几人骗取借贷宝放贷人借款后按比例分赃,不予还款并拒接放贷人电话。
2017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李某2经人介绍到郑艳雷的“贷款公司”贷款,郑艳雷及其公司人员用张某、李某2提供的手机及个人信息,在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贷宝手机APP放贷平台上,通过刷流水的方式提高二人信誉,帮助张某骗取放贷人李某等14人共计9,350元;
帮助李某2骗取放贷人朱健等16人共计9,350元。该几人骗取借贷宝放贷人借款后按比例分赃,不予还款并拒接放贷人电话。
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李某1到巩义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家属、李某2家属、赵某家属、李某1家属分别退赃9,350元、9,350元、5,000元、3,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巩义市公安局扣押清单、支付宝账单截图、借贷宝业务系统开户信息及资金流水明细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李某
1、李某
2、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李某
1、李某
2、张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认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次犯罪,主动退赃,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1的辩护人认为李某1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赃,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2的辩护人认为李某2具有坦白、悔罪情节,全部退赃,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认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还全部赃款,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李某1、李某2、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互联网,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赵某、李某1属数额巨大,李某2、张某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赵某、李某2、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李某1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四被告人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上述相关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李某2、张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社区矫正机构同意社区矫正,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各被告人所起的作用、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李某2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四、被告人张某2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五、随案移送被告人赵某退赃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某1退赃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张某退赃人民币九千三百五十元,被告人李某2退赃人民币九千三百五十元,依法予以没收。
律师观点分析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19)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李XX、徐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马X1、刘X、马X2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先行就刑事部分进行了审理。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被告人李XX及其辩
律师观点分析任某、尹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刘某与彭某预谋后,通过姜某1(另案处理)以246080元的价格购买其他公民名下的联通电话信息,并将其中部分信息以167648元的价格卖给钟某(另案处理)。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王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姜某2的陈述、被告人刘某、彭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彭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湖北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男,1991年3月6日出生,X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市,现住**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董**,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X族,中专文化,无职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5月16日生,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江苏省XX市。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4月24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胡阳光,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6)8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朱某、杜某
律师观点分析指控石桂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先取保侯审后判缓刑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X,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原系昆明XX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肖XX,广东XX律师。被告人项X,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
案件描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拱检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越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及辩护人骆宝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某至本市拱墅区万达广场三楼大歌星k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2010年7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9月3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16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四川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30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X,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某汽车装潢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现住山东省胶州市。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XX,山东XX律师。 被告人何XX,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律师观点分析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2017年9月5日本院以(2017)鲁0303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XX不服提起上诉。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2月23日以(2017)鲁03刑终216号刑事裁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经审理查明,法院认定案件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洞口县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对洞口县县域内定点屠宰厂无害化处理的监管职责,非法套取中央预拨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补贴资金,致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
律师观点分析 一.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一部刑诉[2020]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任XX、张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张某某结伙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中被告人陈某某涉案金额58000余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任某某涉案金额30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涉案金额28000余元,被
律师观点分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女,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30日被逮捕,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顾XX,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钱2,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因本
杨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大竹县律师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皖0621刑初208号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63年8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濉溪县,住濉溪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月8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双堆派出所传唤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
律师观点分析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漯召检诉刑诉[201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佟XX、杨XX、张XX、张XX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申XX、郭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陈XX、被告人佟XX及其辩护人李XX、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魏XX、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谢XX、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和芳
律师观点分析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以赣检诉刑诉(2017)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12月2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变更合议庭成员,又于2018年2月2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书面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本院于201
律师观点分析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一刑诉〔20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彭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海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于2017年3月18日以出售股份的方式与北京XX公司(以下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南昌市青山湖区XX。被告人叶X,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余干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捕前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2020年6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朱X、冯X,江西XX律师、实习律师。南昌市青山湖区XX以湖检二部刑诉〔2020〕25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X犯诈骗罪,于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