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漯召检诉刑诉[201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佟XX、杨XX、张XX、张XX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申XX、郭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陈XX、被告人佟XX及其辩护人李XX、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魏XX、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谢XX、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和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佟XX、杨XX、张XX、张XX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XX、佟XX、杨XX、张XX、张XX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张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
佟XX、杨XX、张XX、张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XX、杨XX、张XX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佟XX、张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X、佟XX、杨XX、张XX、张XX犯罪以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张XX、佟XX、杨XX、张XX、张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律师观点分析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9]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廖X、苏X、张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XX、代理检察员郑夏玲、被告人张XX、张XX、被告人苏X及其辩护人吴XX、被告人廖X及其辩护人杜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律师观点分析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19)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李XX、徐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马X1、刘X、马X2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先行就刑事部分进行了审理。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被告人李XX及其辩
律师观点分析 一.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一部刑诉[2020]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任XX、张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张某某结伙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中被告人陈某某涉案金额58000余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任某某涉案金额30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涉案金额28000余元,被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5月16日生,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江苏省XX市。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4月24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胡阳光,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6)8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朱某、杜某
律师观点分析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一刑诉〔20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彭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海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于2017年3月18日以出售股份的方式与北京XX公司(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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